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龔珠英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高林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柏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裁判案由:給付房屋價款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