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 訴 人 王秀玉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拋棄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上訴人應攜帶離婚協議書正本到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周素秋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