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新合間請求確認保險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