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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保險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 訴 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德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礽燕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12-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