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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保險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23號上 訴 人 王佳儀被 上 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4,34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萬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日期:2013-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