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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保險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保險字第6號原 告 余美玲

余俊德余美瑱余美瑤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劉家宏律師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複 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被 告 陳泓翔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陳妍蓁律師複 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被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爾祺訴訟代理人 陳膺旭

林峻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或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僅以己○○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為被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中國人壽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下同)936,965元,原告甲○○1,846,939元,原告乙○○3,200,292元,原告丁○○1,396,555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己○○、中國人壽應連帶給付原告丙○○936,965元,原告甲○○1,846,939元,原告乙○○3,200,292元,原告丁○○1,396,555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因本件涉訟之部分保險契約係成立於被告中國人壽受讓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誠人壽)業務員通路之所有保險契約、業務員通路組織及相關業務支援單位之前,而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具狀追加保誠人壽為被告,並將先位聲明變更為請求被告己○○、中國人壽、保誠人壽應連帶給付原告丙○○936,965元,原告甲○○1,846,939元,原告乙○○3,200,292元,原告丁○○1,396,555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同時將原列之先位聲明變更為備位之聲明。經核其追加保誠人壽為被告及因此追加訴之聲明部分,請求之基礎原因事實仍屬相同,而被告己○○、中國人壽、保誠人壽亦均未表示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告轉換先、備位聲明順序之部分,僅屬其基於訴訟攻防上之考量而異動請求法院審理之順位,就聲明及請求之內容並無實質之變動,尚非訴之變更或追加,自無不可,附此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緣被告保誠人壽於98年2月20日與被告中國人壽簽訂契約,

由被告中國人壽受讓被告保誠人壽業務員通路之所有保險契約(包含保險單、保單條款及其附著之要保書、批註、要保委託壽險業者辦理結匯授權書、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及他保險契約文件),及業務員通路組織等相關業務支援單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98年6月16日金管保理字第000000000l2號函核准在案,故被告保誠人壽相關保險契約之條款、內容及權利義務均已由被告中國人壽概括承受。而被告己○○原為被告保誠人壽之臺南南英通訊處業務主任,其後亦續任為被告中國人壽之業務人員;被告己○○先於91年9月30日向訴外人即原告之母戊○○○推介保險契約,原告丙○○、甲○○、乙○○、丁○○遂因而先分別與被告保誠人壽成立「新新百樂福單利增額保險契約」,並各繳納保險費1,087,000元、1,088,500元、1,087,500元及1,087,000元。

㈡嗣被告己○○於94年間起,即開始以填寫如附表二所示不實

之保證獲利文件之方式,使原告均誤信被告己○○所稱投保後保證可獲利之情形為真,而以下列不實內容誘騙原告陸續與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成立附表一所示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⒈94年間,被告己○○以附表一編號11、12、13所示保證獲利

之方式,保證原告丙○○、甲○○、乙○○於6年後有42%之報酬率,誘騙原告丙○○、甲○○、乙○○與被告保誠人壽成立附表一編號11、12、13所示之「圓夢人生投資型保險契約」,原告丙○○、甲○○、乙○○並因此各繳交保險費2,000,000元。

⒉96年8月間,被告己○○再向訴外人戊○○○推介被告保誠

人壽之「圓夢人生投資型保險契約」,並向原告保證如以前述91年9月30日成立之「新新百樂福單利增額保險契約」辦理保單借款,而以之投保上開「圓夢人生投資型保險契約」,3年後每張保單可多獲利100,000元,且足以清償保單借款,原告乃因而依被告己○○指示,分別以前述91年9月30日成立之保險契約辦理保單借款,而與被告保誠人壽另成立附表一編號6、7、8、9所示之「圓夢人生投資型保險契約」,原告並因此各繳交保險費1,000,000元。

⒊96年11月19日,被告己○○另以保證平均1年獲利9%,3年

獲利27%,3年期滿領回1,270,000元之方式,誘騙原告丁○○與被告保誠人壽成立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悠遊人生投資型保險契約」,並繳交保險費1,000,000元。

⒋97年間起,被告己○○均以每張保單僅須繳交480,000元,

保證6年期滿可領回850,000元之方式,誘騙原告分別與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成立下述保險契約:

⑴誘騙原告丙○○於97年11月27日與被告保誠人壽成立附表一

編號14所示之「悠遊人生投資型保險契約」,及於99年10月20日與被告中國人壽成立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鑫動年年投資型保險契約」,並各繳交保險費480,000元,總計繳交保險費960,000元。

⑵誘騙原告甲○○於97年7月25日與被告保誠人壽成立附表一

編號15所示之「悠遊人生投資型保險契約」,於98年6月30日、98年7月24日分別與被告中國人壽成立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之「悠遊人生投資型保險契約」,及於98年12月31日與被告中國人壽成立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鑫動年年投資型保險契約」,並各繳交保險費480,000元,總計繳交保險費1,920,000元。

⑶誘騙原告乙○○於97年7月24日、97年7月25日分別與被告保

誠人壽成立附表一編號16、17所示之「悠遊人生投資型保險契約」,於98年10月12日、98年12月31日分別與被告中國人壽成立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之「悠遊人生投資型保險契約」,於98年11月12日與被告中國人壽成立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金鑽年年投資型保險契約」,於98年12月31日、99年12月20日分別與被告中國人壽成立附表一編號28、29所示之「鑫動年年投資型保險契約」,並各繳交保險費480,000元,總計繳交保險費3,360,000元。

⑷誘騙原告丁○○於97年7月25日與被告保誠人壽成立附表一

編號18所示之「悠遊人生投資型保險契約」,於98年6月30日與被告中國人壽成立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悠遊人生投資型保險契約」,於98年12月31日與被告中國人壽成立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鑫動年年投資型保險契約」,並各繳交保險費480,000元,總計繳交保險費1,440,000元。

㈢被告己○○除以附表二所示之獲利計算文件,使原告誤信而

投保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契約(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必然可獲取如被告己○○所稱之利潤,因而使原告決定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外,被告己○○並屢向原告等人表示:若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電話詢問原告等人相關問題,只須答「是」;若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寄來之相關資料有問題要告知伊,伊會負責處理等語。另被告己○○於原告等人詢問保險契約對帳單上之金額時,均回答:「有保證收益,只是保單還沒到期,上面記載金額不用管他。」等語;甚而以「方便他能隨時進行保單查詢及轉換投資標的物以達成投資績效」等語誑騙原告,要求原告提供網路操作系爭各保險契約帳戶之密碼予被告己○○使用,並進而任意利用該等密碼,透過網路贖回原告之部分保單,或任意處分保單保費,以製造系爭各保險契約確有伊所稱獲利情形之假象,茲分敘如下,詳細情形並如附表三、四所示:

⒈被告己○○保證附表一編號6、7、8、9所示之保險契約於3

年後各可多獲利100,000元,且足可清償以91年9月30日成立之「新新百樂福單利增額保險契約」保單辦理之借款,99年8月間原告亦確實分別收到100,000元之匯款,但原告嗣後始知該等款項係被告己○○利用原告提供之密碼,透過網路操作,自原告之保險契約帳戶提領而得,並非真正之獲利;且被告己○○並未為原告清償前述保單借款,迄至100年2月間因原告等人之催促,被告己○○方謊稱係助理之疏失,再以原告提供之密碼,透過網路提領原告其他投資保單帳戶中之金額以償還該等借款。

⒉被告己○○保證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保險契約3年期滿可產

生270,000之收益,99年11月原告丁○○亦確實收受270,000元之匯款,但原告丁○○事後始知該款項係被告己○○利用上開方法,自原告丁○○之其他投資保單帳戶中提領,亦非有任何獲利之事實。

⒊被告己○○向原告招攬成立系爭各保險契約之初,係承諾將

自身由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賺取之業績獎金退還部分佣金予原告,但被告己○○實係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領取原告之其他保單價值準備金匯回予原告,而冒稱係退回之佣金。

㈣嗣於100年6月底,原告等人親向被告中國人壽之客服人員了

解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後,再次詢問被告己○○是否能於100年7月底領得伊所保證之收益匯款,被告己○○仍很有把握地向原告等人表示沒問題,並表示先前之獲利均已給付與原告,而鼓吹原告解除附表一編號6、7、8、9所示之保險契約,繼續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向原告招攬其他保單。然因原告等人已起疑,故停止部分投資保單網路帳戶密碼之授權,使被告己○○於100年7月底不能再私自提領原告其他保單帳戶之價值,而無法以此充作伊所保證原告可取得之利潤,原告等人始確知其等多年來均受被告己○○之欺騙。

㈤被告己○○以保證系爭各保險契約均有獲利之方式,誘騙原

告分別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此除有被告己○○於招攬保險契約時所提出計算獲利以取信於原告等人之文件可證外,被告己○○復曾以上開擅自操作原告其他保險契約帳戶之方式,從中提領款項充作伊所保證可自系爭各保險契約獲取之利益(詳如附表四所示),足認被告己○○確有向原告等人保證獲利之行為,否則被告己○○當無須應原告等人之要求給付該等款項。原告並發現原告乙○○當時雖因被告己○○誘騙而同意投保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保險契約,但該份保險單並非由要保人乙○○及被保險人江長燮本人親自簽名,亦可見被告己○○為獲取業績不擇手段,自可間接證明被告己○○係為獲得保險業績,而以保證獲利之不實手段向原告招攬系爭各保險契約。再被告己○○於上情遭原告等人發現後,亦曾向原告乙○○坦承:「(原告乙○○:當初我們跟你買那個保險的時候,你有說那個投資2,000,000,然後6年以後要保證有2,360,000,然後那個480,000的不是還有850,000,當初問你的時候,你說可以做得到,沒有問題,所以我們才會跟你買這個,現在怎麼會只剩1,000,000多,不是都沒有問題嗎?)……。(原告乙○○:我記得有跟你確認很多次,我說你這樣保證做得到嗎?因為這是投資保單,你做得到嗎?我記得你當初跟我說都沒有問題啊,對啊,不記得你有跟我說投資失利。)我們照當時計算下來是可以的。(原告乙○○:所以,當初買的時候,你覺得是沒有問題?)對啊。(原告乙○○:當初買的時候沒有問題,然後怎麼會現在變那麼少?)……我知道我真的錯了。」等語,有原告乙○○與被告己○○間之錄音譯文為證;且自被告己○○於上開對談中多次向原告乙○○認錯、並表示願意賠償原告之損失等情觀之,更足證被告己○○係利用保證獲利之手段取信於原告或訴外人戊○○○,使原告誤信系爭各保險契約必有獲利而決定投保。

㈥原告係遭被告己○○以附表一、二所示保證系爭各保險契約

可獲得利潤之方式詐騙,並因此誤信而分別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被告己○○所為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自應賠償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而被告己○○原受僱於被告保誠人壽,嗣於被告中國人壽受讓被告保誠人壽有關業務員通路之所有保險契約、業務員通路組織及相關業務支援單位後,改受僱於被告中國人壽,故被告中國人壽亦為被告己○○之僱用人,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自應各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己○○任職期間,分別詐騙原告投保附表一編號6至29所示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不法侵害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因被告中國人壽係概括承受被告保誠人壽有關保險契約之一切債權債務關係,自亦包含承受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之債之關係在內,故被告中國人壽就被告己○○於受僱於被告保誠人壽期間,詐騙原告丙○○、甲○○、乙○○或丁○○投保如附表一編號6至18、22、29所示保險契約之不法侵害行為,亦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再被告保誠人壽、中國人壽間應另構成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共同侵權行為,被告己○○、中國人壽、保誠人壽自應就上開不法行為連帶負賠償責任。至原告因被告己○○不法侵害行為所受之損害,即為其等因誤信被告己○○保證獲利之說詞而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支出之保險費,於扣除原告各自已領回之部分款項後,其金額應分別如附表一所示。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第188條之規定,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己○○、中國人壽、保誠人壽連帶給付原告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款項。

㈦另原告均係誤信被告己○○所稱保證系爭各保險契約獲利之

陳述,始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依民法第92條規定,自均屬因被詐欺而為投保之意思表示。而被告己○○受僱於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係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之履行輔助人,依民法第224條規定,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均應就被告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之責任;且因被告中國人壽業已受讓被告保誠人壽關於保險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有如前述,被告中國人壽就被告己○○任職被告保誠人壽期間關於保險契約之故意或過失,自亦應負同一責任,是原告依民法第92條、第224條規定,應均得主張撤銷被詐欺而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於該等意思表示經撤銷,而使系爭各保險契約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後,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中國人壽返還原告已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原告各自已領回之部分款項後,分別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而原告雖為避免損失擴大,不得已曾於100年7月13日向被告中國人壽解除附表一編號6、7、8、9所示之保險契約,另於100年8月4日再向被告中國人壽解除附表一編號

11、12、13所示之保險契約,但原告認該等保險契約締約時仍屬被詐欺而為投保之意思表示,故仍主張併撤銷之。茲依民法第92條、第224條及第179條之規定,備位聲明請求被告中國人壽各給付原告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款項。

㈧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原告及訴外人戊○○○先前均無投保投資型保險契約之經驗

,亦不知投資型保險契約之風險;又原告4人中僅原告甲○○有購買股票之經驗,但均係以定存方式長期投資,固定購買權值股或大型股之股票,非進行投機式交易,近兩年原告甲○○另曾借用原告丙○○、乙○○、丁○○之名義為長期投資,是原告丙○○、乙○○、丁○○並無其他投資經驗,訴外人戊○○○則完全不知股票為何物。而被告己○○於招攬系爭各保險契約時,亦未向原告或訴外人戊○○○解釋投資型保險契約之型態及運作方式,僅稱「存入多少錢,就可領回多少錢」,並保證可獲取一定之利益,此與市面常見「數年後可領取固定利息」之保險商品相同,自然會使原告誤信被告己○○所述保證獲利之情形而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蓋投資型保險係利用複雜之金融操作,將保費利率風險轉嫁予要保人之金融商品,非一般單純長期投資,多數人無法理解其設計方式及操作方式,容易與一次躉繳保費,數年後可領取固定利息之保險商品混淆,不能僅以原告或訴外人戊○○○有購買其他金融商品之經驗,即遽論其等知悉投資型保險契約之風險。至於原告於起訴後向被告中國人壽申請變更系爭各保險契約之部分投資標的之行為,則係考量本件訴訟勝敗結果未定,為避免持續虧損,經律師建議所為之決定;原告提供系爭各保險契約網路帳戶密碼予被告己○○,則已屬系爭各保險契約成立後之事,與被告己○○推介系爭各保險契約時,故意使訴外人戊○○○及原告誤信有保證獲利之事實無關。況被告己○○於原告乙○○提供帳戶密碼詢問是否保證獲利時,亦仍稱確有保證獲利,均不能以此等事後發生之事實推認原告於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初,即知悉系爭各保險契約為投資型保險,或已知悉投資型保險存在之風險。

⒉被告己○○雖辯稱:原告曾向被告己○○索回所賺取之佣金

,則原告既不願讓被告己○○賺取佣金,被告己○○焉有可能再以保證獲利之方式招攬系爭各保險契約,負擔更多之責任云云。惟被告己○○固曾向原告承諾會將自己由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賺取之業績獎金退還部分與原告,但被告己○○實未遵守上開約定,而係自原告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取出該等款項,以充作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退還之佣金,是被告己○○所辯自無可採,且顯見原告自始均不知自己保險契約網路帳戶密碼得用以處分保單或匯出款項,否則豈可能容許被告己○○之上開行徑?由此更足證原告係遭被告己○○長期詐騙。

⒊被告己○○本人在鈞院陳述:「我確實有拿該等我製作的文

件予證人,因為證人(即訴外人戊○○○)表示之前有同業向她招攬保險,是有一筆錢投保,可以領回多少錢,問我們公司可否如此作,我才依她所述金額製作該試算表,該試算表是依當時我們公司的程式系統所製作的,但現在該系統已無使用。我將上開單子給證人時,我是問她,妳之前跟我說錢存進來可以領多少,是否是這樣,我有向證人表示當時因為投資景氣較好,試算下來是可以得到這樣子的數字,我沒有向證人表示一定可以領到這筆錢。」等語,雖非完全實在,但已可推知被告己○○確有保證獲利之行為,且證人戊○○○確實是認為被告己○○推介之保險契約如同一般儲蓄險,有固定之利息,足信被告己○○推介系爭各保險契約時,係以保證獲利之推銷方式欺騙證人戊○○○,並使原告誤信被告己○○向證人戊○○○所為之保證而決定投保。

⒋原告於被告己○○向證人戊○○○推介系爭各保險契約,且

保證有獲利後,已相信被告己○○所稱系爭各保險契約均由保險公司保證獲利之事,嗣後原告再收受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寄發之保險契約書及相關文件時,自無再特意審閱,亦未曾詳閱系爭各保險契約所附重要告知事項之內容,故無締約時即知投資型保險有投資風險乙事;且系爭各保險契約締約過程中,係由被告己○○招攬並提供保證獲利文件,證人戊○○○再要求原告簽名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則由被告己○○交付與證人戊○○○保管,過程中原告丙○○、甲○○、丁○○均未再接觸該契約,係原告乙○○偶爾自臺北住處回臺南後,證人戊○○○方將該等文件均交與原告乙○○保管。

⒌原告等人認知之「保證獲利」,係指保險公司保證獲利之財

務操作,並非保險業務員個人之財務操作;而被告己○○向原告乙○○索取網路帳戶之密碼時,理由亦為:「保險公司如果要轉換投資標的物會比較有時效性,投資報酬會比較好。」,並曾向原告乙○○表示「他們公司」經過計算是做得到原先的保證獲利的,並非原告委託被告己○○操作投資。⒍又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之關係,為法定債之關係之一種,且該

債之關係係於侵權行為發生之際即已存在;本件被告己○○以保證獲利之不實手段詐騙原告,使其等因誤信而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不法侵害行為,係於系爭各保險契約成立之初即已發生,故被告己○○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法律關係亦自斯時起即已存在,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之法律關係自亦於當時即已發生。而被告中國人壽既係概括承受被告保誠人壽關於保險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自應包含一切債權債務關係,並無區分法定債之關係或意定債之關係可言,是被告中國人壽自應承受被告保誠人壽就被告己○○任職期間執行職務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之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壽辯稱附表一編號6至18、

22、29所示之保險契約係成立於被告己○○任職於被告保誠人壽期間,被告中國人壽不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云云,並無可採。至被告保誠人壽、中國人壽間基於伊等之營業移轉關係如何分配責任,則與原告無關,不能影響原告之請求。

⒎原告係於100年6、7月間始確知被告己○○以保證獲利之方

式詐騙其等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事實,故原告於101年4月間即提起本件訴訟,主張撤銷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及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尚無撤銷權逾民法第93條所定1年之除斥期間,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罹於民法第197條所定2年之時效期間之問題。

㈨並聲明:

⒈先位聲明:⑴被告己○○、中國人壽、保誠人壽應連帶給付

原告丙○○936,965元,原告甲○○1,846,939元,原告乙○○3,200,292元,原告丁○○1,396,555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原告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⒉備位聲明:⑴被告中國人壽應給付原告丙○○936,965元,

原告甲○○1,846,939元,原告乙○○3,200,292元,原告丁○○1,396,555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原告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己○○、中國人壽、保誠人壽則分別以下列情詞資為抗辯:

㈠被告己○○部分:

⒈被告己○○自始至終並未以原告所述保證獲利之方式向證人

戊○○○推介保單,更無以此誘騙原告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行為。原告雖舉證人戊○○○為證,但證人戊○○○所述非盡屬實,且證人戊○○○在鈞院證稱:伊未將被告己○○所述獲利情形轉述給原告,伊只有將被告己○○所提供記載獲利的文件拿給原告乙○○看,沒有給其他原告看,也沒有跟原告乙○○表示這是什麼東西,是單純拿給原告乙○○看等語,亦與原告主張其等係相信被告己○○向證人戊○○○所稱之保證獲利,才決定投保云云不符。

⒉原告所提出如附表二所示由被告己○○親簽記載獲利之文件

上,並無任何「保證獲利」之字樣,反而特別記載:「佣金40,000於94.8/15退還」、「12/15,20,000入余媽媽」、「15,000於97.12.15匯入大姊華南帳戶」、「佣:15,000」、「96.8.15匯款15,000」、「98.ll.15匯款15,000至華南永康」、「2/15匯款15,000入華南∕永康」、「98.8.15匯款15,000」、「99.11.15入款16,000」、「2/15匯款入華南∕永康15,000」、「98.12.15匯款15,000至乙○○華南∕永康」、「100.2.15匯款16,000入美瑱華南帳戶」等字樣,足證原告曾向被告己○○索回所賺取之佣金,則原告既不願讓被告己○○賺取應得之佣金,被告己○○焉有可能再以保證獲利之方式招攬系爭各保險契約,而負擔更多之責任?再被告己○○之所以出具上開計算獲利之文件,係因證人戊○○○每次均提及其他保險公司可達到多少報酬率,被告己○○乃按證人戊○○○之要求換算報酬,而製作該等文件,僅係供證人戊○○○參考,故自上開文件上記載「本利總合2,360,000」,加註「+60,000」、「共2,420,000」等字句,亦可說明該等文件並無保證獲利之情形,所記載之領取金額皆係被告己○○依證人戊○○○要求進行估算所得之數值。至附表一編號22之保險契約中,要保人「乙○○」、「同意投保」等字樣皆由證人戊○○○代簽,被保險人「江長燮」則由被告己○○應證人戊○○○之要求代簽,原告乙○○亦自承其同意投保該保險契約,足見被告己○○並無為求獲取業績而不擇手段之情形。

⒊又原告所投保之系爭各保險契約,於要保書上均載明係「投

資型保險」,並於重要告知事項說明上明白記載:「本公司及有關投資標的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本保險之最低投資收益;本公司除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投資盈虧之責,本公司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要保人需自行承擔風險」等語,另於重要事項告知書上亦載明:「本保險保單帳戶價值可能因投資標的的價值變動致有本金損益。保誠人壽及其業務人員不對本保險將來之收益提供任何保證」等語,而由原告在該等文件上打勾並親自簽名,表示已確實充分瞭解上揭說明,或表示業務員已向原告清楚解說上揭說明事項;原告若主張係受被告己○○詐欺而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應舉證說明原告主觀上為何會認為上揭說明事項為無效,而係受詐欺始決定投保。參以原告及證人戊○○○在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前亦皆有投保投資型保險之經驗,自不能推諉係受詐欺而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被告己○○亦否認原告有關被告己○○曾表示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寄來之相關資料有問題時要告知伊,伊會負責並處理,原告等人詢問被告己○○保險契約對帳單上之金額時,伊均稱有保證收益,只是保單還沒到期,上面記載金額不用管他等語之主張,原告應舉證以實其說。

⒋被告己○○確有原告所主張如附表三、四所示操作其等之保

險契約網路帳戶,並提領款項作為原告之佣金或獲利給付之情形。但此係因原告明知97年間受世界性金融風暴之影響,可自對帳單知悉其等投保之投資型保險均受有虧損,詎原告以91年9月30日成立之保單質借之借款到期應還款時,竟向被告己○○表示無錢還款,要被告己○○自己想辦法,被告己○○為避免原告違約,致保險契約失效,遂有上開提領款項之舉;或係因被告己○○主觀上認基金獲利之比率應有15%以上,縱目前稍有虧損,日後尚可補回,故仍依照原告之要求按試算表之結果給付利潤,並非曾對原告保證系爭各保險契約必可獲取一定之利益。而原告明知被告己○○未賺取佣金,經濟能力有限,亦明知系爭各保險契約對帳單顯示基金淨值虧損,且被告中國人壽不可能為其等彌補虧損,是被告己○○亦認為原告對於附表四所示自其他保險契約帳戶領取款項充作獲利之情形應有預知。

⒌被告己○○與原告余美瑱對談時,從未承認有保證獲利之情

形,僅曾表示依當時之評估計算,應可獲利等語;至被告己○○雖曾稱要向母親借錢以還款給原告,但此係因原告一直表示要向被告中國人壽反應不接受這樣的保單價值,要公司彌補等語,被告己○○認公司一定會要求業務人員自行處理,始提出還款方案,但因原告不接受,被告己○○即任由原告自行向被告中國人壽反應,非謂被告己○○承認有保證獲利之情事。

⒍縱被告己○○曾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向訴外人戊○○○推介保

單,亦不等同於詐欺,蓋原告在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保險單上簽名時,均已充分瞭解投資型保險之風險,且知悉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不保證最低之收益,要保人均須自行承擔風險;嗣後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亦按時寄發系爭各保險契約之對帳單予原告,原告等人對於基金之盈虧自知之甚詳,主觀上何來錯誤可言?⒎退萬步言,即令鈞院認定被告己○○曾以保證獲利之方式,

向原告等人推介系爭各保險契約,但依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4號判決意旨,該保證獲利之行為亦因欠缺社會之適法性及妥當性,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背於公共秩序,自屬無效。

⒏再退而言之,縱認被告己○○須向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責任,惟本件原告位居經濟上優勢,且瞭解投資型保險之風險,猶機關算盡,欲享有穩賺不賠之投資收益,明知保險公司未保證獲利,業務員亦無能力保證獲利,猶以此作為答允購買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交換條件,並向業務員索回保險公司支付之佣金,復於投資失利後要保險公司及業務員賠償其等之損失,如果得逞,無異造成不公不義之結果。是原告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實與有過失,應負90%之過失責任。

㈡被告中國人壽部分:

⒈原告主張遭被告己○○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詐騙而投保系爭各

保險契約,無非以被告己○○親簽之獲利計算文件,及原告乙○○與被告己○○間之錄音譯文為據;惟前述被告己○○提出之獲利計算資料,僅係被告己○○個人對系爭各保險契約獲利之評估、試算,並無記載保障獲利等字句,前開錄音內容亦僅為被告己○○個人對於獲利評估錯誤或因金融風暴導致投資失利之解釋,及補救措施之協調,亦非被告己○○承認曾有獲利之保證,應認原告就其等主張遭被告己○○詐騙而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乙事,尚未盡舉證之責。故原告據此主張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遭詐欺而為投保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中國人壽返還其等所繳之保險費;或主張被告己○○係於執行職務時以前述詐騙方法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被告中國人壽、保誠人壽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均屬無由。

⒉又本件原告對投資型保險之性質應有相當之瞭解,自無可能

因被告己○○保證獲利即陷於錯誤而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分述如下:

⑴系爭「悠遊人生投資型保險契約」保險單之重要告知事項上

已載明:「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列於保險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險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10日內)」、「本公司及有關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本保險之最低收益,本公司除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投資盈虧之責」等語,保險單條款附表、商品說明書亦已載明「投資標的:保誠外銷基金、保誠歐洲基金……」、「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效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不負投資盈虧之責」,並於重要聲明內載明:「投資風險由保戶承擔」、「不負投資盈虧之責」,範例說明亦載明:「上表數值僅供參考,不代表未來能獲得以上收益」等語;系爭其餘各投資型保險契約之保險單內亦均有類此條款之記載,則原告既均審閱該等保險單,對該系爭各保險契約為投資型保險之性質,自難諉為不知。而投資型保險之風險與存款型保險之風險原不相同,此為社會上稍有理財經驗之成年人所不難知悉之事實,且據悉原告除透過被告己○○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外,亦曾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相類之保險契約,並要求被告己○○比較該等保險契約之獲利條件,復於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時要求被告己○○退還佣金,顯見原告對於投資型保險之種類、性質有相當之瞭解,當知投資型保單與純壽險之能否還本有所不同。況上開關於投資風險、要保人自負盈虧、不保證投資收益等語之記載,既均載明於重要事項告知書等明顯之處,原告於收受保險單後即可知悉,亦無須詳閱保險契約條款始能得知之情形,其等主張因受被告己○○詐欺始誤信系爭各保險契約為「保證獲利」,因而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云云,顯不足採。

⑵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既已載明不保證投資收益,要保人

須自負盈虧等語,且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報酬率如何,亦須視要保人投保時間長短、社會經濟穩定性等情形而論。系爭各保險契約於97年間歷經全球性金融海嘯即雷曼兄弟事件,其獲利情形自難定論,未必能據此即推認長期投資之結果,其投資報酬率仍未如被告己○○試算之內容,亦不能據以推測被告己○○有詐騙原告等人之事實,此觀之原告乙○○與被告己○○對談時,被告己○○曾表示伊當初真的認為可達到保證收益,但經過金融風暴後而承認投資失利,或表示因當時的景氣覺得應該可以達到預估之投資收益等語即明。⑶縱認原告於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初,對系爭各保險契約之

內容及性質認知有錯誤,或知其情事即不為投保之意思表示,惟原告既已收受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保險單、重要事項告知書等相關文件,且已有10日之契約審閱期間,亦難認原告主張其等不知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保險內容、系爭各保險契約屬投資型保險之性質、及投資型保險有投資風險並須自負盈虧云云係屬可採。

⑷原告乙○○與被告己○○對談時,曾表示:「我記得有跟你

確認過很多次,我說你這樣保證做得到嗎?因為這是投資保單,你做得到嗎?」、「像你當初跟我說,叫我給你密碼,……我當初會給你密碼,是因為我認為要做到達到你的保證,是非常有壓力的,必須時常去注意這個報酬,所以我就同意讓你,給你密碼,讓你在上面做投資標的物的變更。」、「其實當初在買我就很擔心,480,000你要去,你到時候6年你要給客戶850,000的本金加利息,那是一個很大的壓力,我早就知道那是一個很大的壓力。」、「然後,這些錢就讓你投資,我們就相信你,這些錢就讓你投資。」等語,有原告提供之錄音譯文可參,可見原告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時,早已明知該等保單所涉及之盈虧風險,始會對被告己○○所為獲利之表示多所質疑。且證人戊○○○亦曾證稱不知被告己○○除招攬保險外有無從事其他業務,亦不知被告己○○是否為操作投資之人等語,則系爭各保險契約獲利與否,實非操之於被告己○○,被告己○○亦無任何操作投資標的之權利,原告卻委由被告己○○操作,並稱因誤信被告己○○保證獲利始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云云,與常理不符。況被告己○○僅於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擔任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並不負責公司相關投資標的的選擇、變換或運作業務,而依前揭譯文內容,顯見原告亦知悉所謂獲利係委由被告己○○自行操作之結果,並非依據系爭各保險契約本身配發之紅利或報酬,則本件不問有無獲利約定,皆屬客戶委由業務員自行操作投資之私下約定,與系爭各保險契約無關,亦難認被告中國人壽應就此負責。

⑸原告於起訴後曾向被告中國人壽申請轉換系爭各保險契約之

投資標的,即將原始投資標的之境外基金轉換至新臺幣保本帳戶,其目的無非因近期境外基金投資效益不佳,利用轉換投資標的至新臺幣保本帳戶之方式,可減低境外投資虧損擴大之風險,足見原告對於系爭各保險契約所涉及之投資風險及相關之因應措施、條款均知之甚明;參之原告亦自承其等於收受系爭各保險契約相關文件時,曾有詢問被告己○○關於投資風險之問題等情,原告主張其等因誤信系爭各保險契約為保證獲利而投保云云,更無足採。況原告既主張依民法92條規定撤銷受詐欺而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又以系爭各保險契約有效之前提,依保單條款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更屬相互予盾。

⑹證人戊○○○於鈞院審理中自承當初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

除被告己○○表示會獲利外,也是因為被告己○○母親為伊客戶之人情關係,顯見系爭各保險契約獲利與否,原非原告決定是否投保之唯一考量,自難主張係因受詐欺而有誤買保單之情形;再證人戊○○○亦證稱:若被告己○○均依記載獲利之文件付款,即不會追究被告己○○之責任等語,亦足認本件純因原告委託被告己○○投資效益不如預期,原告不欲承認該等虧損結果,始進而主張投保時係受詐欺所為。然該等嗣後所發生之投資失利之結果,原不足以影響原告對投資型保險可能盈虧之認知,亦不足以構成解約請求損害賠償之理由。

⑺至被告己○○是否有挪用原告其他保險契約帳戶內款項以充

作原告應得之佣金或獲利之情形,乃原告與被告己○○間內部之關係,被告中國人壽無從得知。

⒊另原告主張被告己○○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詐欺其等投保系爭

各保險契約,得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中國人壽依僱用人身分連帶賠償云云,似主張其等因此所受之損害為其等所繳交之保險費;惟原告固因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而繳納相當之保險費,但其等原本即均有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自系爭各保險契約獲利之意,原告與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間嗣後亦確實成立合法有效之系爭各保險契約,被告己○○復已將原告所主張之金額全數用以繳納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保險費,使系爭各保險契約成立生效,原告自可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內容行使相關權利,並受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保障,且確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約定取得獲利之資格,尚無何權益受損之情形可言。至實際獲利不如預期,原本即屬投資之風險,與被告己○○有無詐欺行為無關;是原告所繳納之保險費,僅為原告欲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所須繳納之必要費用,與原告須平白付出而未獲致任何相對利益之情形有別,難認此等金額為原告受詐欺侵害所支出,自亦無從請求被告中國人壽返還之。

⒋即令認被告己○○確有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詐騙原告投保系爭

各保險契約之行為,但系爭各保險契約之相關文件既均已載明不保證獲利、要保人須自負盈虧等語,且為原告所收悉,則原告至遲於各該年度收受該等文件時,即應發現並明知無被告己○○所稱保證獲利之情,即應已知悉受被告己○○詐欺之情節,故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原告於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並取得相關契約文件而知悉遭詐騙之事實後,均已逾2年以上,其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不得再請求賠償;另縱原告未及於10日之契約審閱期間內無條件撤銷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表示,依民法第93條規定,亦應於收受系爭各保險契約相關文件而發現詐欺後1年內撤銷投保之意思表示,原告遲至多年後始主張撤銷該等意思表示,亦屬無由。

⒌另被告中國人壽與保誠人壽於98年6月19日訂立之營業承買

合約,已限制承受之債務範圍,被告中國人壽所受讓者僅為保險契約相關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及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務,蓋被告中國人壽與保誠人壽間並無債務承擔或概括承受之情形,被告保誠人壽現亦仍存續,在被告中國人壽繼受被告保誠人壽關於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前所發生之侵權行為,非屬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自與被告中國人壽無關,尚無民法第305條之適用。而民法第188條規定之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以加害人於侵權行為發生時,形式上有受僱之事實為前提,如附表一編號6至18、22、29所示之保險契約則係成立於被告己○○任職被告保誠人壽之期間內,縱被告己○○有何詐欺之不法侵害行為,亦難令斯時非僱用人之被告中國人壽負責,原告就此等保險契約請求被告中國人壽連帶賠償,亦無理由。

㈢被告保誠人壽部分:

⒈被告保誠人壽於98年6月19日即將業務通路包括業務員所經

手保險契約在內之主要資產及業務概括讓與被告中國人壽,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98年6月16日金管保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在案,並經被告保誠人壽與中國人壽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於98年6月18日共同公告:

「公告自98年6月19日19時起中國人壽受讓保誠人壽主要部分壽險業務(即除銀行保險業務及直放行銷營業(包括電話行銷)以外之所有壽險業務)及其相關保險契約、資產、權利、責任、債務及合約事。」等語;而依被告保誠人壽與中國人壽之營業承買合約第1.1條約定,被告中國人壽就被告保誠人壽於交割時有效之保單,或該保單於交割時依其規定所應負之責任(無論是現在或未來、確定或不確定發生之責任)尚未履行或完成者,均由被告中國人壽承受,且無須再對債權人為通知或經債權人之承認,而已生移轉之效力;又依該合約第2.5條約定反面推論,被告中國人壽既聲明不承受該合約第1.1條所定之除外責任,應認除外責任之外之其他責任均由其承受,亦即除移轉當時被告保誠人壽為訴訟之一方,或移轉當時已產生之訴訟責任外之所有責任,均應由被告中國人壽承受。參酌被告保誠人壽當時出售營業及營業資產之對價僅l元,自客觀商業交易觀點考量,被告保誠人壽亦不可能同意於未來仍須對已移轉之業務或資產負責,否則完全不合交易之常規。由上開各情,足見被告中國人壽受讓者,除被告保誠人壽「主要部分壽險業務」及「相關保險契約」外,尚包括「資產」、「權利」、「責任」、「債務」等,並非僅限於「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部分;是就壽險業務員於執行「壽險業務」及「相關保險契約」等有關聯之職務過程中,所產生原應由被告保誠人壽負僱用人連帶賠償之「責任」或「債務」,除98年6月19日當時被告保誠人壽「已為訴訟之一方」及「已產生訴訟責任」者外,同亦由被告中國人壽承受。本件系爭各保險契約於被告中國人壽依上開約定承受時均仍合法有效,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之保險費亦仍在被告中國人壽處,且移轉當時被告保誠人壽尚非本件訴訟之一方,就系爭各保險契約亦尚無已產生之訴訟責任,系爭各保險契約於交割時依規定所應負包含訴訟責任在內之責任,自均由被告中國人壽承受;故縱認被告己○○之僱用人應負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亦已與被告保誠人壽無涉,原告向被告保誠人壽請求連帶賠償,並無理由。

⒉又被告中國人壽雖辯稱渠所承受者僅有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

,但此係因被告中國人壽將「契約」(Contracts)與「保單」(Policies)二者混為一談,致有誤認。蓋被告保誠人壽與中國人壽間之營業承買合約第2.4條係約定:「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買方向賣方承諾,自交割時起,就所有因營業所生之契約債務與責任,其將於清償期屆至時,適當地履行、承受、支付並清償,並以稅後之基礎,補償賣方一切依任何方式因營業且依其條款於交割後屆清償期之契約責任及義務,以及所有交割後所生之侵權責任與義務。」;而該合約第1.1條則已就「契約」與「保單」為不同之定義,即契約係指與「營業」相關之契約,非僅限於保單或保險契約本身,故被告保誠人壽與中國人壽實係就與營業相關之一切「契約」責任為承受之約定。被告中國人壽將該合約第2.4條約定之契約責任,解釋為保單即僅限於保險契約所生之責任,而辯稱被告中國人壽承受者為僅由保險契約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如收取保費、賠付保險金等為限,尚有未合。

⒊再因原告本件所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實際即為其等依據系

爭各保險契約繳納之保險費,但其等請求之保險費計算時點非以98年6月19日被告保誠人壽移轉包含系爭各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在內之營業時為準,而係計算至原告於101年4月12日起訴時;然被告保誠人壽既如前述已於98年6月19日將業務通路包括業務員所經手保單在內之主要資產及業務概括讓與被告中國人壽,被告保誠人壽根本未保有原告依系爭各保險契約繳納之保險費。且原告於100年7月13日、100年8月4日分別解除附表一編號6至9、11至13所示之保險契約時,亦係向被告中國人壽解約,由被告中國人壽退還保險費,與被告保誠人壽全然無涉,是縱原告欲請求損害賠償退還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保險費,亦應向被告中國人壽為之,被告中國人壽稱此應由被告保誠人壽負責云云,不但無據,更有違誠信原則。

⒋本件兩造有關系爭各保險契約是否合法成立、保險費應否返

還等爭執事項,則屬系爭各保險契約保單權利義務之問題,被告中國人壽既不否認渠已受讓系爭各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即令原告之請求有理由,亦應由被告中國人壽負責。

⒌另原告主張被告己○○所為之侵權行為係「以施用詐術之不

法手段,使原告誤信而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亦無理由:⑴原告上開主張僅係其等之片面之詞,已不足採;而依證人戊

○○○所述,被告己○○並未向原告為任何意思表示,原告亦非自被告己○○處受有意思表示,其等間豈有可能出現原告所主張「被告己○○以施用詐術之不法手段,使原告誤信而投保」之情形?又豈會有「被告己○○所侵害之權利為『原告等人之意思表示自由』」之情形?況原告投保之系爭各保險契約均屬有效成立之保險契約,其等於締約時又豈會受有損害?況原告復曾表示損害之結果可能是在締約之後才發生云云,亦顯見其等於締結系爭各保險契約時並無損害之發生,依「無損害無賠償」之侵權行為法則,其等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自屬無據;而其等以系爭部分保險契約締約時被告己○○之僱用人即被告保誠人壽為請求之對象,更容有重大誤會。

⑵投資本有風險,即有賺有賠,原無穩賺不賠之可能,此更為

一般人之智識經驗即得知,並非須具備任何之專業智識技能始能有此認識。且系爭各保險契約保單之「重要告知事項說明」上明確載有:「本公司及有關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本保險之最低投資收益;本公司除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投資盈虧之責,本公司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要保人需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等文字,而「分期繳費投資型保險重要事項告知書」上更明載「投資風險警語」:「⒈各險種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保誠人壽除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投資盈虧之責任,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商品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⒉本保險保單帳戶價值可能因投資標的的價值變動致有本金損益。保誠人壽及其業務人員不對本保險將來之收益提供任何保證。」等文字,原告自無從諉為不知,更無從認其等有受詐欺而投保之可能。

⒍原告固因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而繳納相當之保險費,但實際

上系爭各保險契約並無因未繳保險費而陷於停效或無效之情形,原告亦確受有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保障,並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約定取得獲利之資格,其保險及投資之權益均無喪失,尚非原告須平白付出保險費,而未獲致任何相對利益之情形,自難認原告所繳交之保險費為其等因遭詐欺所受之損害。

⒎其餘被告己○○、中國人壽就原告本件請求無理由之答辯已說明甚詳,不另贅述。

㈣被告己○○、中國人壽、保誠人壽並均聲明:

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出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暨相關文件、被告己○○製作記載獲利之文件,及被告中國人壽所提出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保單帳戶記錄在卷可資佐證(本院卷1第70至544頁、第547至567頁,本院卷2第96至122頁、第131至133頁、第154至163頁),堪信為真實:

㈠原告曾因被告己○○之推介,各投保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各

保險契約,已繳納之保費金額亦各如附表一所示,其中附表一編號6至18、22、29所示之保險契約,係在被告中國人壽於98年6月19日概括承受被告保誠人壽之保險契約業務前所成立。

㈡原告各曾親自收受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保險單、重要告知事項

說明書、重要事項告知書及商品說明書等文件,並曾按月收受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寄發之對帳單。

㈢原告各曾於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或重要事項告知書上簽

名,表示充分瞭解其內容,或業務員已清楚解釋相關文件。㈣被告己○○於招攬系爭各保險契約時,曾製作並交付計算獲利之文件予證人戊○○○,其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

㈤被告己○○於100年7月間,曾與原告乙○○有如卷附電話錄音譯文(本院卷2第117頁至122頁)所示之對話內容。

㈥原告曾將系爭各保險契約電子帳戶之密碼告知被告己○○,

被告己○○則曾用以自該等帳戶提領款項充作原告投保系爭其他保險契約應退還之佣金或獲利,其情形詳如附表三、四所示。

五、原告以其等係遭被告己○○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詐騙,誤信若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必可獲得被告己○○所稱之利潤,乃決定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因而受有支出保險費之損害,先位主張被告己○○所為之不法詐騙行為構成侵權行為,被告中國人壽、保誠人壽現為或曾為被告己○○之僱用人,均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並應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則連帶負責,而請求被告己○○、中國人壽、保誠人壽連帶給付原告丙○○、甲○○、乙○○、丁○○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備位主張原告係遭被告己○○詐欺而為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依法可撤銷該等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中國人壽返還保險費等情,則均為被告己○○、中國人壽、保誠人壽所否認,並分別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進而審究者,厥為:㈠原告是否因被告己○○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詐騙而陷於錯誤,並因而分別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㈡先位部分:⒈原告主張受被告己○○之詐騙而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是否受有損害?如是,其損害為何?⒉原告以其等因受被告己○○詐騙而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受有損害,主張被告己○○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⒊如被告己○○應負上開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壽、保誠人壽是否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是否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88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壽、保誠人壽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範圍分別為何?⒋原告就其所受損害是否與有過失而應減免被告己○○、中國人壽或保誠人壽之損害賠償責任?㈢備位部分:⒈原告主張因受詐騙而撤銷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其撤銷權之行使是否已逾民法第93條所定1年之期間?⒉原告主張因受詐騙而撤銷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中國人壽返還保險費,有無理由?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且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而此特別要件之具備,苟能證明間接事實並據此推認要件事實雖無不可,並不以直接證明者為限,惟此經證明之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須依經驗法則足以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始克當之;倘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證明之間接事實,尚不足以推認要件事實,縱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不能證明或陳述不明、或其舉證猶有疵累,仍難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已盡其舉證責任,自不得為其有利之認定(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61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參照);故原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即應就原告有損害之發生及被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要件,負其舉證之責任。亦即就侵權行為言,被害人應就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與債務不履行以由債務人證明免責事由者,有所不同(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55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則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號判例及95年度臺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無論依原告先位或備位部分之主張,均係以被告己○○曾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詐騙原告,致其等誤信而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為前提之事實,被告己○○、中國人壽、保誠人壽則均否認被告己○○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詐騙原告乙事,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此等有利於己之要件事實,負證明之責任。

㈡原告主張遭被告己○○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詐騙而投保系爭各

保險契約等情,固先舉出證人戊○○○為證,並據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原告投保系爭各保險,均由伊和被告己○○接洽,都是被告己○○告訴伊哪個保險可以獲利多少,但沒有講險種,也未說明保險名稱,伊是因為聽到獲利就決定要投保;伊未將被告己○○所述獲利情形轉述給原告,均是伊自行決定要投保,原告也不知道伊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要保單是被告己○○拿給伊,伊就叫原告寫一寫,再交給被告己○○,系爭各保險契約之相關文件上簽名均是伊叫原告簽的,保險契約是被告己○○直接送給伊,伊就收起來;被告己○○招攬系爭各保險契約時,都是主動拿他寫的計算獲利的文件給伊看,因為伊不懂保險,不曾要求被告己○○計算獲利,只說被告己○○要伊買保險,至少要將哪種保險、多少年、佣金等項目寫在單子上給伊,所以被告己○○才拿該等獲利文件給伊,伊也請被告己○○在該文件上簽名及寫日期,但被告己○○沒有做說明,只表示該等保單可以賺錢獲利,也有說該等保單絕對會賺錢,像存定存一樣;伊有問被告己○○確定可以賺嗎?被告己○○說可以,伊就決定要投保,若被告己○○沒有這樣表示,伊就不會決定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伊先前有買過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也是投保後到期可領回1筆錢,伊拿給被告己○○看,問可不可以這樣子做,被告己○○說可以,還說一定可以拿到錢;被告己○○沒有告知如何獲利,伊也不知道該等保單如何賺錢,但每年都有領到60,000元,所以伊才相信被告己○○,伊也不知道投資型保險不保證獲利;伊只有拿該等記載獲利之文件給原告乙○○看,沒有給其他原告看,也沒有跟原告乙○○表示該文件是什麼東西,是單純拿給原告乙○○看;之後因為部分保單到期要領回,但領不到當初被告己○○承諾的那些錢,伊才覺得奇怪,被告己○○跟伊說再等等看;系爭各保險契約內容密密麻麻,字又小,伊年紀又大,所以沒有仔細看,也沒有拿給原告看,且伊認為被告己○○說得很清楚,以為系爭各保險契約就像定存一樣,不知道會產生問題;伊不會核對系爭各保險契約之對帳單,也不會拿給原告看,伊是到100年5月間,因原告要於100年6月間提領「圓夢人生投資型保險」之保險金才看對帳單,伊有問被告己○○對帳單顯示沒有錢或虧損是怎麼回事,被告己○○說他會處理,沒有問題,後來原告一直領不到錢,伊打電話至客服詢問,始知被告己○○將該等保險契約之金額到處挪用;伊在這之後才知道被告己○○曾向原告乙○○要保險契約網路帳戶的密碼,說是為了方便操作投資標的;被告己○○本來說要償還不夠的金額,但後來沒有還等語(本院卷3第35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惟衡以證人戊○○○為原告之母親,與原告之關係極為親密,且據上開證述內容,證人戊○○○係締約前唯一直接與被告己○○接洽系爭各保險契約之相關事宜,並實際決定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人,則證人戊○○○於本件訴訟請求之地位,實與原告當事人無異,原難期證人戊○○○能本於記憶為完全客觀真實之證述;參酌原告或證人戊○○○究係基於何種考量決定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本亦涉有主觀認知之因素在內,則證人戊○○○於原告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數年後,是否仍可本於被告己○○招攬系爭各保險契約時之陳述為客觀之證述,更非無疑,自不能僅以證人戊○○○之上開證述,即遽認被告己○○確有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詐騙原告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況本件原告起訴既主張其等係遭被告己○○詐騙,始因誤信而決定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云云,然自證人戊○○○之上開證述內容觀之,系爭各保險契約均係證人戊○○○自行與被告己○○接洽而決定投保,並用自己之存款、以原告之名義投保,證人戊○○○復不曾將被告己○○所述轉述予原告知悉(本院卷3第36頁正反面、第37頁反面),與原告主張其等遭被告己○○詐騙之事實已不盡相符,亦無從自證人戊○○○之證述認定原告於證人戊○○○未曾轉述被告己○○陳述之情形下,如何能陷於錯誤而決定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即無從認原告之意思決定自由如何遭被告己○○侵害,實難以證人戊○○○之證述直接證明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再原告於證人戊○○○為上開證述後,固另主張其等係相信被告己○○向證人戊○○○所為之表示,基於證人戊○○○之決定而同意投保云云,然如系爭各保險契約確係本於證人戊○○○自行與被告己○○接洽之結果而為投保與否之決定,證人戊○○○於該等投保決定中所處之地位即更與訴訟當事人無異,縱伊係以證人身分在本件訴訟中為證述,然伊所為證述之性質,在客觀評價上實與原告之陳述相差無幾,更不能僅憑證人戊○○○個人之證述,即逕認原告本件主張為真。

㈢又原告雖提出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己○○所製作記載獲利情形

之文件為證(本院卷1第547至567頁,本院卷2第96至116頁),主張被告己○○確曾保證系爭各保險契約可獲取該等文件上記載之利潤,並主張可以此佐證證人戊○○○之證述為真;然被告己○○則否認該等文件有任何保證獲利之意,並辯稱僅係應證人戊○○○之要求而進行獲利之試算,是兩造就上開文件既本於各自之立場有甚為歧異之陳述,自無從逕認何造之主張較為可採,而應就該等文件記載之內容為客觀之判斷。觀之該等文件雖分別載有原告之姓名、日期或保險名稱等字樣,並分別載有「保單第6年度末領取本利總和2,360,000+60,000共2,420,000」、「3年總增加獲利400,000」、「3年總獲利270,000」、「保單第6年度末領取本利總和850,000」、「6年共領回850,000元」等文句,但並無記載任何「保證」可領回該等金額之文字,是被告己○○辯稱該等文件並非保證原告等人可獲得該等利益,係因證人戊○○○之要求始進行評估、試算等語,即非全然無據。衡之常情,無論係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提供之存款、基金、保險或其他金融商品,通常均會由該等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印製制式之廣告或說明文件,以便業務員持以招攬客戶;若屬期滿後確定領回一定金額之金融商品,一般大眾均知因該等金額係由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而非業務人員負給付責任,更應由金融機構或保險公司出具相關之說明文件,殊無僅憑業務人員自行製作記載獲利之文件,即率然相信必有此等獲利之理。參諸被告己○○所提供之上開記載獲利之文件,並無隻字片語足以認定該等文件係由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所出具,且僅部分文件有被告己○○之簽名,任何人閱覽後均足以判別係被告己○○自行製作之文件,則依前揭說明,以被告己○○僅為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業務主任或業務人員之身分,稍有智識程度或社會經驗之人均應可判斷被告己○○實不具有保證公司商品獲利與否之資格,更無可能僅憑此等未記載任何保證字樣、亦非由保險公司出具之文件,即誤信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必然可獲取一定之利益;是證人戊○○○證稱被告己○○拿該等記載獲利之文件給伊,表示系爭各保險契約絕對可以賺錢獲利,像存定存一樣,伊才決定投保等語,實有悖於常理,更難逕信。再者,依證人戊○○○之證述,伊不曾將被告己○○所提出記載獲利之文件提供予其他原告閱覽,僅曾單純持之予原告乙○○閱覽,且伊未曾向原告乙○○為其他表示,亦未轉述被告己○○之陳述(本院卷第36頁正反面),自無從認定原告乙○○何以會認為上開文件記載已具備其等必然可自系爭各保險契約獲取利益之充分保證,更無以認定未曾閱覽該等文件之其他原告如何誤信有保證獲利之情形,是原告主張其等係因被告己○○提出該等文件而保證獲利,始決定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云云,更難憑採。

㈣被告己○○固不否認其有如附表三、四所示,自原告其他保

險契約帳戶提領款項,充作原告依上開記載獲利之文件上所載佣金或利潤之行為,惟辯稱並未向原告為獲利之保證,係因原告一再要求取得上開獲利,始有前述行為等語。本院審酌被告己○○亦不否認伊有自原告之保險契約帳戶提出款項,充作原承諾退還與原告之佣金之情形,足見被告己○○動用原告保險契約帳戶款項之原因多端,不能直接認定被告己○○有保證獲利之行為。參之被告己○○之母為證人戊○○○所經營食品材料行之客戶,證人戊○○○決定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部分亦係考量與被告己○○母親之交情等語,業據證人戊○○○證述甚明(本院卷第37頁正面至第38頁正面),足認原告與被告己○○兩家之間應有相當之情誼,則被告己○○礙於兩家多年往來之情面,衡情自非無可能於系爭各保險契約之投資部分已有虧損時,仍為求表現而貿然順應原告之要求,以挪用款項之方式給付獲利,亦不無可能係為掩飾伊為原告操作投資時不慎失利虧損之事實,尚難遽予論定被告己○○究係如原告主張係為使原告確信有保證獲利之情形,始為前述挪用保險契約帳戶內款項之舉動,或係如被告己○○所辯,係因原告一再要求給付獲利而為之。況無論被告己○○上開挪用原告帳戶內款項之行為有何目的,此等行為均係發生於該等領取獲利之保險契約成立之後,亦即原告縱如附表四所示有自部分保險契約領取獲利之情形,該等獲利亦係於原告同意成立各該保險契約後始能領取,並無締結系爭各該保險契約前即預為領取獲利之情形,更難以此事後發生之事實,推認被告己○○於原告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前必有保證獲利之行為。至被告己○○若未獲原告授權即擅自挪用原告保險契約帳戶內之款項,雖屬被告己○○是否可能另涉有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之問題,但原告既已陳明其等於本件主張遭被告己○○、中國人壽或保誠人壽共同不法侵害者,係僅限於被告己○○於系爭各保險契約成立時保證獲利之詐騙行為,不包含被告己○○擅自操作原告帳戶部分之行為(參本院卷4第47頁正面、第78頁反面),則縱被告己○○因此另涉有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亦屬原告與被告己○○間之其他法律關係,不在本件審理範圍之列,附此敘明。

㈤另原告投保之「悠遊人生變額壽險」、「鑫動年年變額年金

保險」、「金鑽年年變額年金保險」等保險契約文件中,各附有「重要聲明」、「分期繳費投資型保險重要事項告知書」、「重要告知事項說明」或「重要事項告知書暨保險商品特性摘要說明」等文件,而於「重要聲明」中載明:「投資風險由保戶承擔,因此您應瞭解自己的風險承擔能力。」、「本公司及有關之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績效;本公司除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險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10日內)。」等語,或於「分期繳費投資型保險重要事項告知書」中以「重要告知事項」或「風險警語」載明:「各險種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除善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或「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及其業務人員不對本保險將來之收益提供任何保證」等語,或於「重要告知事項說明」中記明:「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險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10日內)。」、「本公司及有關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本保險之最低投資收益;本公司除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投資盈虧之責,本公司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要保人需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等語,已充分告知系爭各保險契約投資部分可能具有之風險,有系爭各保險契約之相關文件在卷可佐(本院卷1第71頁反面、第74頁反面至第75頁正面、第85頁正面、第116頁反面、第120頁反面至第121頁反面、第171頁反面、第185頁正反面、第189頁正面、第191頁反面、第197頁正面至第198頁正面、第248頁反面、第252頁反面至第253頁、第265頁正面、第303頁反面、第307頁反面至308頁反面、第359頁正反面、第363頁正面至第364頁正面、第377頁正面、第381頁正面至第382頁正面、第394頁正面、第400頁正面至第401頁反面、第425頁正面、第429頁正面至第430頁正面、第443頁正面、第447頁正面至第448頁正面、第461頁正面、第476頁正面、第478頁正面至第480頁正面、第490頁正面、第493頁正面至494頁正面、第504頁正面、第507頁正面至第508頁正面、第518頁正面、第521頁正面至第522頁正面、第532頁正面、第535頁正反面)。參以上開「重要聲明」或「重要告知事項說明」均係以單獨之頁面逐一列明,篇幅各僅有1頁,並無混雜於複雜之保險契約條款內不易辨別之情形,任何要保人於收受後均應可從容閱覽並理解其意思;且原告亦均不爭執其等各曾收受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保險單、商品說明書、重要事項告知書等文件,並曾於系爭各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或重要事項告知書等文件上簽名,表示充分瞭解其內容,或業務員已清楚解釋相關文件等意思(參本院卷2第89頁正面、第149頁反面),應足認原告已知悉系爭各保險契約並非傳統之保險契約,即對該等保險可能具有之投資風險已有相當之認知。況系爭各保險契約文件中均載明「投資標的」等字樣,並附具投資標的總表、投資標的介紹,或各種投資基金之說明文件,任何人僅須稍加翻閱,即可知悉系爭各保險契約兼具投資之性質;再參酌原告主張其等於91年9月30日均曾先向被告保誠人壽投保「新新百樂福單利增額保險契約」,並自行提出該等保險契約文件為證(本院卷1第15至69頁),則原告嗣後再收受附表一編號6至29所示系爭各保險契約之文件時,單憑該等契約文件之篇幅、記載遠較91年9月30日之保險契約文件顯著複雜乙節,亦極易知悉其等嗣後投保者係屬不同性質之保險契約,殊無不知系爭各保險契約部分具有投資性質之可能。而投資本有風險,投資基金與存款取息之獲利情形及風險承擔本屬不同,為社會上稍有理財經驗之成年人所不難知悉之事實;本件原告均具有高中以上之學歷(參本院卷2第93頁正反面),家中長年經營食品材料行,有實際經營或參與經營商品交易之經驗,對商業經營有賺有賠及投資風險等情,當較一般大眾有更為清楚而深刻之體認,尚無誤信系爭各保險契約有保證獲利之理。又上開「重要告知事項」既已明示「本公司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要保人需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等語,更可見系爭各保險契約並未保證一定之獲利,是原告實無可能僅憑被告己○○個人出具記載獲利之文件,即反於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出具之保險契約正式文件之記載,而誤信系爭各保險契約有何保證獲利之情形,原告竟稱其等因不具投資經驗,於投保時係完全信任被告己○○,不知系爭各保險契約具有投資之風險云云,實難盡信。

㈥再原告亦不爭執其等每月均曾收受系爭各保險契約之對帳單

,應認原告足可瞭解系爭保險契約各期之投資標的、金額及投資損益等資訊,則自原告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後,均至少已有1年以上之時間,可發現系爭各保險契約並非單純儲蓄還本之保險契約,而係具有投資之性質,則縱令被告己○○於要保時曾有保證收益或獲利之情形,原告自可即時向被告保誠人壽或中國人壽提出異議,實無迄至101年4月間始提起本件訴訟,主張係遭被告己○○詐騙始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理,由此更難認有原告所主張遭詐騙之事實存在。另原告雖一再主張因誤信被告己○○所述,故未曾詳閱系爭各保險契約之相關文件云云;惟原告均屬高中以上學歷之人,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有如前述,且原告家中長年開設食品材料行,原告丙○○、甲○○及丁○○更長期與證人戊○○○共同經營該食品材料行之生意,堪認其等對商業往來及經營運作遠較他人有更為深刻之認識,其等既於數年之時間內均繳納高額保險費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衡情其等對於系爭各保險契約所具投資部分之性質,實無完全不予注意或瞭解之理,故原告主張僅聽信被告己○○所述,未曾閱覽系爭各保險契約之相關文件云云,顯有悖於常情,更無從遽予採信。

㈦原告雖又稱自原告乙○○與被告己○○之對話內容,可知被

告己○○已承認曾向原告保證系爭各保險契約必可獲利云云,然細觀原告提出之對話錄音譯文可知,原告乙○○與被告己○○對話時,有關系爭各保險契約應保證有如何之獲利部分,均係原告乙○○質疑被告己○○何以未有此獲利時所為之陳述,並無被告己○○明白承認曾向原告保證獲利之字句(參本院卷2第117至122頁)。又原告雖具體指稱自原告乙○○詢問:「當初我們跟你買那個保險的時候,你有說那個投資2,000,000,然後6年以後要保證有2,360,000,然後那個480,000的不是還有850,000,當初問你的時候,你說可以做得到,沒有問題,所以我們才會跟你買這個,現在怎麼會只剩1,000,000多,不是都沒有問題嗎?」時,被告己○○沈默以對,及原告乙○○問:「所以,當初買的時候,你覺得是沒有問題?」時,被告己○○稱:「對啊。」,原告乙○○詢問:「當初買的時候沒有問題,然後怎麼會現在變那麼少?」,被告己○○答以:「……我知道我真的錯了。」等情(本院卷2第117頁正面),可證被告己○○已承認曾有保證獲利之情形云云;惟此際原告對系爭各保險契約未能獲利乙事,既已對被告己○○有相當之質疑,則被告己○○此等單純沈默,或表示「錯了」之用語,亦可能僅係單純對操作或判斷投資獲利結果有誤所表現之反應,尚須綜合被告己○○於對話中之其他陳述以瞭解被告己○○上開回應之真意,不能以此逕認被告己○○曾向原告乙○○承認有保證獲利之情形。參之被告己○○另曾一再向原告乙○○表示:「我們照當時計算下來是可以的。」、「在那個時候,真的整個景況還不錯。」、「因為後面在做的那段時間真的還不錯。」、「(你是覺得哪個時間點,我們投資480,000你能把握是可以讓我們領回850,000的?)在98、99年那個時候。」、「(98、99年可以是不是?)對。」、「(所以你就叫我們繼續做投資?)因為那時做起來,整個績效都還不錯。」、「真的是時機不對……」等語(本院卷2第117頁正反面),亦可見被告己○○曾依當時情形預估系爭各保險契約之獲利情形,並認係因景氣不佳始未能達此獲利,足徵被告己○○辯稱伊所提出之記載獲利之文件,僅係進行獲利之評估試算等語,尚非全然無憑,且亦無從認被告己○○有承認曾保證獲利之意。另參酌原告乙○○於對話過程中,曾表示:「我記得有跟你確認很多次,我說你這樣保證做得到嗎?因為這是投資保單,你做得到嗎?」、「我當初會給你密碼,是因為我認為你要做到達到你的保證,是非常有壓力的,必須時常去注意這個報酬,所以我就同意讓你,給你密碼,讓你在上面做投資標的物的變更。」、「我記得我當初給你密碼只是為了要讓你在投資上可以做變更。」、「其實當初在買我就很擔心,480,000你要去,你到時候6年你要給客戶850,000的本金加利息,那是一個很大的壓力,我早就知道那是一個很大的壓力。」、「因為這個密碼的給予只是用於變更投資標的,並不是我們要提領的。」、「你就說我們投資,反正你願意做,做就一定會有收益進來。」、「然後,這些錢就讓你投資,我們就相信你,這些錢就讓你投資。」、「我們既然相信你,那你就要好好投資,不但沒有賺錢,還把我們的錢任意動用掉,不曉得怎麼用的。」等語(本院卷2第117頁正面、第118頁正反面、第119頁反面),復多次於對話中提及:「我們做這樣的投資」或「我們投資的錢」等字句,亦有前述譯文可資參照,反足認原告應有委託被告己○○操作系爭各保險契約之投資之情形,並非對系爭各保險契約之投資性質毫無所知。是綜合原告乙○○之上開陳述,並參以原告起訴時亦主張被告己○○係以方便進行保單查詢及「轉換投資標的物以達成投資績效」為由,要求原告提供系爭各保險契約網路帳戶之使用密碼等情(參本院卷1第7頁反面,本院卷2第123頁反面),堪認原告於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時,實已知悉系爭各保險契約包含投資之性質,且已充分認知系爭各保險契約之獲利與否,涉及投資內容及投資標的物之選擇等情,否則其等於被告己○○以上開事由要求給予密碼時,即應警覺系爭各保險契約之性質並非單純之儲蓄保險並提出質疑,而非確認投資效益,並委託被告己○○操作變更投資標的;由此更可徵原告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時,實已充分認知並非單純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即可獲利,尚須操作投資,並於投資過程中獲利,且應可推知被告己○○縱曾對原告有任何獲利之表示,亦係針對被告己○○代原告操作投資之結果為保證,而非保證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必可獲取一定之利益。然依原告之智識程度,應可自行判斷投資過程中存在之風險性,亦如前述,縱被告己○○曾向原告擔保讓伊代為操作投資可獲得如何之利潤,亦屬原告個人就投資之判斷及選擇之問題,不能認被告己○○曾就系爭各保險契約有如何之保證;再原告是否決定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及原告決定如何操作系爭各保險契約中之投資部分,本屬二事,即令被告己○○就代為操作投資部分有獲利之保證,亦不能僅以原告輕易相信被告己○○就投資獲利之說詞,即認定原告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亦屬遭被告己○○詐騙所為之決定,自不待言。

㈧從而,本件原告就其等主張遭被告己○○以保證獲利之方式

詐騙之事實,雖舉出證人戊○○○、被告己○○提出之記載獲利之文件、被告己○○挪用原告其他保險契約帳戶款項充作獲利之事證、原告乙○○與被告己○○間之對話錄音內容等項為證;然證人戊○○○雖證述被告己○○曾保證系爭各保險契約一定可獲利,卻又證稱並未將被告己○○所述內容告知原告(參本院卷3第36頁正面),已不盡然符合原告所為其等係遭被告己○○詐騙而決定投保之主張。而證人戊○○○證述系爭各保險契約係伊個人決定以原告名義投保云云(參本院卷3第36頁正面、第37頁反面),固與原告之主張不甚相符,惟原告於本件既主張系爭各保險契約係其等決定投保,即不否認其等於系爭各保險契約締結之初,確有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意思(參本院卷4第6頁),無論其等係相信證人戊○○○之判斷,或因其他因素而決定投保,自仍應以原告決定投保時有無受詐欺之情事為判斷;復因證人戊○○○已證稱未曾轉述被告己○○所言內容予原告知悉等語,自無從認原告曾經證人戊○○○或被告己○○告知系爭各保險契約必定可獲利乙事,而無以認定原告係因遭詐騙而有意思決定自由遭侵害之情形。又自證人戊○○○證稱除原告乙○○外,其他原告不曾閱覽被告己○○所提出記載獲利之文件等語,及上開記載獲利之文件並未載明保證字樣,系爭各保險契約相關文件復已明示該等保險無保證收益或獲利等客觀情形綜合判斷,原告主張係因受被告己○○詐騙始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云云,更屬無由。

㈨原告主張其等遭被告己○○詐騙而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之前

提事實,既屬無從證明,則其等先位主張被告己○○所為構成不法侵害之侵權行為,被告中國人壽、保誠人壽須負僱用人或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備位主張撤銷被詐欺所為投保之意思表示,被告中國人壽須返還原告所繳交之保險費云云,即均無理由,自無須再審究本件兩造其他爭執事項,附予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等係遭被告己○○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詐騙,始決定投保系爭各保險契約,而受有支出保險費之損害,或主張其等可撤銷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請求退還已繳之保險費,故先位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己○○、中國人壽、保誠人壽連帶賠償損害,備位依撤銷意思表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中國人壽返還保險費云云,因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均未足以證明其等所主張遭被告己○○詐欺之要件事實,原告之上開主張自均難憑採,其等先、備位之請求即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贅論,併此敘明。

八、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74,161元應由原告共同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說明:下列附表均係依原告起訴時就系爭各保險契約所編之編

號(編號6至29),按各原告相關之保險契約分別進行排列。系爭各保險契約之編號雖屬連續,但因依各原告分別整理之結果,於各原告部分顯示之編號順序則不連貫。】┌───────────────────────────────────────────────────┐│附表一:(各原告投保之保險、已繳保險費及請求金額,暨原告所主張遭被告己○○詐騙之內容。) │├───────────────────────────────────────────────────┤│原告丙○○部分 │├──┬─────┬─────┬─────┬─────────┬──────────┬─────────┤│編號│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已繳費金額│原告所主張業務員期│請求返還之金額 │計算式 ││ │ │ │ │滿保證返還金額(遭│ │ ││ │ │ │ │詐欺之事由) │ │ │├──┼─────┼─────┼─────┼─────────┼──────────┼─────────┤│6 │圓夢人生投│0000-0000 │ │ │(521,613元) │(原告丙○○請求返││ │資型保險契│ │ │ │ │還金額扣除521,613 ││ │約 │ │ │ │ │元。) │├──┼─────┼─────┼─────┼─────────┼──────────┼─────────┤│11 │圓夢人生投│0000-0000 │2,000,000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544,578元 │繳費2,000,000元- ││ │資型保險契│ │元 │領回2,420,000元。 │ │已領利息333,240元 ││ │約 │ │ │ │ │-100年8月解約領回││ │ │ │ │ │ │1,122,182元=544,5││ │ │ │ │ │ │78元。 │├──┼─────┼─────┼─────┼─────────┼──────────┼─────────┤│14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480,000元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465,000元 │480,000元-15,000 ││ │資型保險契│ │ │領回850,000元。 │ │元佣金 ││ │約 │ │ │ │ │ │├──┼─────┼─────┼─────┼─────────┼──────────┼─────────┤│24 │鑫動年年投│0000-0000 │480,000元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464,000元 │480,000元-16,000 ││ │資型保險契│ │ │領回850,000元。 │ │元佣金 ││ │約 │ │ │ │ │ │├──┼─────┼─────┼─────┼─────────┼──────────┼─────────┤│ │ │ │ │ │(已領回15,000 元) │(原告丙○○應領回││ │ │ │ │ │ │之款項,此部分係匯││ │ │ │ │ │ │入原告余美瑱之帳戶││ │ │ │ │ │ │,故自原告丙○○請││ │ │ │ │ │ │求返還之金額扣除15││ │ │ │ │ │ │,000元。) │├──┼─────┼─────┼─────┼─────────┼──────────┼─────────┤│ │合計請求 │ │ │ │936,965元 │ ││ │ │ │ │ │ │ │├──┴─────┴─────┴─────┴─────────┴──────────┴─────────┤│原告甲○○部分: │├──┬─────┬─────┬─────┬─────────┬──────────┬─────────┤│編號│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已繳費金額│原告所主張業務員期│請求返還之金額 │計算式 ││ │ │ │ │滿保證返還金額(遭│ │ ││ │ │ │ │詐欺之事由) │ │ │├──┼─────┼─────┼─────┼─────────┼──────────┼─────────┤│7 │圓夢人生投│0000-0000 │ │ │(已領回514,898元) │原告甲○○請求返還││ │資型保險契│ │ │ │ │金額扣除514,898元 ││ │約 │ │ │ │ │。 │├──┼─────┼─────┼─────┼─────────┼──────────┼─────────┤│12 │圓夢人生投│0000-0000 │2,000,000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501,837元 │繳費2,000,000元- ││ │資型保險契│ │元 │領回2,420,000元。 │ │已領利息333,240元 ││ │約 │ │ │ │ │-100年8月解約領回││ │ │ │ │ │ │1,164,923元=501, ││ │ │ │ │ │ │837元。 │├──┼─────┼─────┼─────┼─────────┼──────────┼─────────┤│15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480,000元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465,000元 │480,000元-15,000 ││ │資型保險契│ │ │領回850,000元。 │ │元佣金 ││ │約 │ │ │ │ │ │├──┼─────┼─────┼─────┼─────────┼──────────┼─────────┤│19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480,000元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465,000元 │480,000元-15,000 ││ │資型保險契│ │ │領回850,000元。 │ │元佣金 ││ │約 │ │ │ │ │ │├──┼─────┼─────┼─────┼─────────┼──────────┼─────────┤│20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480,000元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465,000元 │480,000元-15,000 ││ │資型保險契│ │ │領回850,000元。 │ │元佣金 ││ │約 │ │ │ │ │ │├──┼─────┼─────┼─────┼─────────┼──────────┼─────────┤│26 │鑫動年年投│0000-0000 │480,000元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465,000元 │480,000元-15,000 ││ │資型保險契│ │ │領回850,000元。 │ │元佣金 ││ │約 │ │ │ │ │ │├──┼─────┼─────┼─────┼─────────┼──────────┼─────────┤│ │合計請求 │ │ │ │1,846,939元 │ │├──┴─────┴─────┴─────┴─────────┴──────────┴─────────┤│原告余美瑱部分: │├──┬─────┬─────┬─────┬─────────┬──────────┬─────────┤│編號│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已繳費金額│原告所主張業務員期│請求返還之金額 │計算式 ││ │ │ │ │滿保證返還金額(遭│ │ ││ │ │ │ │詐欺之事由) │ │ │├──┼─────┼─────┼─────┼─────────┼──────────┼─────────┤│8 │圓夢人生投│0000-0000 │ │ │(已領回511,387元) │原告余美瑱請求返還││ │資型保險契│ │ │ │ │金額扣除511,387元 ││ │約 │ │ │ │ │。 │├──┼─────┼─────┼─────┼─────────┼──────────┼─────────┤│13 │圓夢人生投│0000-0000 │2,000,000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442,679元 │繳費2,000,000元- ││ │資型保險契│ │元 │領回2,420,000元。 │ │已領利息317,960元 ││ │約 │ │ │ │ │-100年8月解約領回││ │ │ │ │ │ │1,239,361元=442, ││ │ │ │ │ │ │679元。 │├──┼─────┼─────┼─────┼─────────┼──────────┼─────────┤│16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480,000元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465,000元 │480,000元-15,000 ││ │資型保險契│ │ │領回850,000元。 │ │元佣金 ││ │約 │ │ │ │ │ │├──┼─────┼─────┼─────┼─────────┼──────────┼─────────┤│17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480,000元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465,000元 │480,000元-15,000 ││ │資型保險契│ │ │領回850,000元。 │ │元佣金 ││ │約 │ │ │ │ │ │├──┼─────┼─────┼─────┼─────────┼──────────┼─────────┤│21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480,000元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465,000元 │480,000元-15,000 ││ │資型保險契│ │ │領回850,000元。 │ │元佣金 ││ │約 │ │ │ │ │ │├──┼─────┼─────┼─────┼─────────┼──────────┼─────────┤│22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480,000元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465,000元 │480,000元-15,000 ││ │資型保險契│ │ │領回850,000元。 │ │元佣金 ││ │約 │ │ │ │ │ │├──┼─────┼─────┼─────┼─────────┼──────────┼─────────┤│27 │金鑽年年投│0000-0000 │480,000元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465,000元 │480,000元-15,000 ││ │資型保險契│ │ │領回850,000元。 │ │元佣金 ││ │約 │ │ │ │ │ │├──┼─────┼─────┼─────┼─────────┼──────────┼─────────┤│28 │鑫動年年投│0000-0000 │480,000元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465,000元 │480,000元-15,000 ││ │資型保險契│ │ │領回850,000元。 │ │元佣金 ││ │約 │ │ │ │ │ │├──┼─────┼─────┼─────┼─────────┼──────────┼─────────┤│29 │鑫動年年投│0000-0000 │480,000元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464,000元 │480,000元-16,000 ││ │資型保險契│ │ │領回850,000元。 │ │元佣金 ││ │約 │ │ │ │ │ │├──┼─────┼─────┼─────┼─────────┼──────────┼─────────┤│ │ │ │ │ │15,000元 │應退還原告丙○○,││ │ │ │ │ │ │但匯入原告余美瑱帳││ │ │ │ │ │ │戶之款項,已於原告│ ││ │ │ │ │ │ │丙○○之請求金額中││ │ │ │ │ │ │扣除。 │├──┼─────┼─────┼─────┼─────────┼──────────┼─────────┤│ │合計請求 │ │ │ │3,200,292元 │ │ ││ │ │ │ │ │ │ │├──┴─────┴─────┴─────┴─────────┴──────────┴─────────┤│原告丁○○部分 │├──┬─────┬─────┬─────┬─────────┬──────────┬─────────┤│編號│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已繳費金額│原告所主張業務員期│請求返還之金額 │計算式 ││ │ │ │ │滿保證返還金額(遭│ │ ││ │ │ │ │詐欺之事由) │ │ │├──┼─────┼─────┼─────┼─────────┼──────────┼─────────┤│9 │圓夢人生投│0000-0000 │1,000,000 │以新新百樂福單利增│271,555元 │新新百樂福保單質借││ │資型保險契│ │元 │額保單質借,保證3 │ │l,000,000元-利息 ││ │約 │ │ │年後,比原先保單獲│ │100,000元-還質借 ││ │ │ │ │利增加100,000元。 │ │金額617,000元-100││ │ │ │ │ │ │年7月解約餘額=271││ │ │ │ │ │ │,555元。 │├──┼─────┼─────┼─────┼─────────┼──────────┼─────────┤│10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1,000,000 │業務員保證3年期滿 │(已領回270,000元) │原告請求返還金額扣││ │資型保險契│ │元 │領回1,270,000元。 │ │除270,000元。 ││ │約 │ │ │ │ │ │├──┼─────┼─────┼─────┼─────────┼──────────┼─────────┤│18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480,000元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465,000元 │480,000元-15,000 ││ │資型保險契│ │ │領回850,000元。 │ │元佣金 ││ │約 │ │ │ │ │ │├──┼─────┼─────┼─────┼─────────┼──────────┼─────────┤│23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480,000元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465,000元 │480,000元-15,000 ││ │資型保險契│ │ │領回850,000元。 │ │元佣金 ││ │約 │ │ │ │ │ │├──┼─────┼─────┼─────┼─────────┼──────────┼─────────┤│25 │鑫動年年投│0000-0000 │480,000元 │業務員保證6年期滿 │465,000元 │480,000元-15,000 ││ │資型保險契│ │ │領回850,000元。 │ │元佣金 ││ │約 │ │ │ │ │ │├──┼─────┼─────┼─────┼─────────┼──────────┼─────────┤│ │合計請求 │ │ │ │1,396,555元 │ │└──┴─────┴─────┴─────┴─────────┴──────────┴─────────┘┌──────────────────────────────────────┐│附表二:(原告主張由被告己○○交付之保證獲利之文件。) │├──────────────────────────────────────┤│原告丙○○部分 │├──┬─────┬─────┬─────┬─────┬───────────┤│編號│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被告己○○│被告己○○交付之文件(││ │ │ │ │簽立日期 │具體內容如附表一「遭詐││ │ │ │ │ │欺之事由」欄所示) │├──┼─────┼─────┼─────┼─────┼───────────┤│6 │保誠人壽 │圓夢人生投│0000-0000 │ │ ││ │ │資型保險契│ │ │ ││ │ │約 │ │ │ │├──┼─────┼─────┼─────┼─────┼───────────┤│11 │保誠人壽 │圓夢人生投│0000-0000 │94.7.22 │圓夢人生RULR,本院卷2 ││ │ │資型保險契│ │ │第96頁。 ││ │ │約 │ │ │ │├──┼─────┼─────┼─────┼─────┼───────────┤│14 │保誠人壽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97.11.7 │悠遊人生RULP 2,本院卷││ │ │資型保險契│ │ │2第97頁。 ││ │ │約 │ │ │ │├──┼─────┼─────┼─────┼─────┼───────────┤│24 │中國人壽 │鑫動年年投│0000-0000 │99.10 │鑫動年年BCVA,本院卷2 ││ │ │資型保險契│ │ │第98頁。 ││ │ │約 │ │ │ │├──┴─────┴─────┴─────┴─────┴───────────┤│原告甲○○部分 │├──┬─────┬─────┬─────┬─────┬───────────┤│編號│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被告己○○│被告己○○交付之文件(││ │ │ │ │簽立日期 │具體內容如附表一「遭詐││ │ │ │ │ │欺之事由」欄所示) │├──┼─────┼─────┼─────┼─────┼───────────┤│7 │保誠人壽 │圓夢人生投│0000-0000 │ │ ││ │ │資型保險契│ │ │ ││ │ │約 │ │ │ │├──┼─────┼─────┼─────┼─────┼───────────┤│12 │保誠人壽 │圓夢人生投│0000-0000 │94.7.22 │圓夢人生RULR,本院卷2 ││ │ │資型保險契│ │ │第99頁。 ││ │ │約 │ │ │ │├──┼─────┼─────┼─────┼─────┼───────────┤│15 │保誠人壽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97.7.25 │悠遊人生RULP 2,本院卷││ │ │資型保險契│ │ │2第100頁。 ││ │ │約 │ │ │ │├──┼─────┼─────┼─────┼─────┼───────────┤│19 │中國人壽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98.6.30 │悠遊人生98 RULP2,本院││ │ │資型保險契│ │ │卷2第101頁。 ││ │ │約 │ │ │ │├──┼─────┼─────┼─────┼─────┼───────────┤│20 │中國人壽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98.7.24 │悠遊人生98 RULP2,本院││ │ │資型保險契│ │ │卷2第102頁。 ││ │ │約 │ │ │ │├──┼─────┼─────┼─────┼─────┼───────────┤│26 │中國人壽 │鑫動年年投│0000-0000 │98.12 │鑫動年年ACVA,本院卷2 ││ │ │資型保險契│ │ │第103頁。 ││ │ │約 │ │ │ │├──┴─────┴─────┴─────┴─────┴───────────┤│原告余美瑱部分 │├──┬─────┬─────┬─────┬─────┬───────────┤│編號│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被告己○○│被告己○○交付之文件(││ │ │ │ │簽立日期 │具體內容如附表一「遭詐││ │ │ │ │ │欺之事由」欄所示) │├──┼─────┼─────┼─────┼─────┼───────────┤│8 │保誠人壽 │圓夢人生投│0000-0000 │ │ ││ │ │資型保險契│ │ │ ││ │ │約 │ │ │ │├──┼─────┼─────┼─────┼─────┼───────────┤│13 │保誠人壽 │圓夢人生投│0000-0000 │94.7.22 │圓夢人生RULR,本院卷2 ││ │ │資型保險契│ │ │第104頁。 ││ │ │約 │ │ │ │├──┼─────┼─────┼─────┼─────┼───────────┤│16 │保誠人壽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97.7.24 │悠遊人生RULP 2,本院卷││ │ │資型保險契│ │ │2第105頁。 ││ │ │約 │ │ │ │├──┼─────┼─────┼─────┼─────┼───────────┤│17 │保誠人壽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97.7.25 │悠遊人生RULP 2,本院卷││ │ │資型保險契│ │ │2第106頁。 ││ │ │約 │ │ │ │├──┼─────┼─────┼─────┼─────┼───────────┤│21 │中國人壽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98.10 │悠遊人生RULP 2,本院卷││ │ │資型保險契│ │ │2第107頁。 ││ │ │約 │ │ │ │├──┼─────┼─────┼─────┼─────┼───────────┤│22 │中國人壽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98.12 │悠遊人生RULP 2,本院卷││ │ │資型保險契│ │ │2第108頁。 ││ │ │約 │ │ │ │├──┼─────┼─────┼─────┼─────┼───────────┤│27 │中國人壽 │金鑽年年投│0000-0000 │98.11 │金鑽人生BRVA,本院卷2 ││ │ │資型保險契│ │ │第109頁。 ││ │ │約 │ │ │ │├──┼─────┼─────┼─────┼─────┼───────────┤│28 │中國人壽 │鑫動年年投│0000-0000 │98.12 │鑫動年年ACVA,本院卷2 ││ │ │資型保險契│ │ │第110頁。 ││ │ │約 │ │ │ │├──┼─────┼─────┼─────┼─────┼───────────┤│29 │中國人壽 │鑫動年年投│0000-0000 │99.12 │鑫動年年ACVA,本院卷2 ││ │ │資型保險契│ │ │第111頁。 ││ │ │約 │ │ │ │├──┴─────┴─────┴─────┴─────┴───────────┤│原告丁○○部分 │├──┬─────┬─────┬─────┬─────┬───────────┤│編號│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被告己○○│被告己○○交付之文件(││ │ │ │ │簽立日期 │具體內容如附表一「遭詐││ │ │ │ │ │欺之事由」欄所示) │├──┼─────┼─────┼─────┼─────┼───────────┤│9 │保誠人壽 │圓夢人生投│0000-0000 │ │ ││ │ │資型保險契│ │ │ ││ │ │約 │ │ │ │├──┼─────┼─────┼─────┼─────┼───────────┤│10 │保誠人壽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96.11.16 │圓夢人生RUL,本院卷2第││ │ │資型保險契│ │ │112頁。 ││ │ │約 │ │ │ │├──┼─────┼─────┼─────┼─────┼───────────┤│18 │保誠人壽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97.7.25 │悠遊人生RULP 2,本院卷││ │ │資型保險契│ │ │2第113頁。 ││ │ │約 │ │ │ │├──┼─────┼─────┼─────┼─────┼───────────┤│23 │中國人壽 │悠遊人生投│0000-0000 │98.6.30 │悠遊人生98 RULP2,院卷││ │ │資型保險契│ │ │2第114頁。 ││ │ │約 │ │ │ │├──┼─────┼─────┼─────┼─────┼───────────┤│25 │中國人壽 │鑫動年年投│0000-0000 │98.12 │鑫動年年ACVA,本院卷2 ││ │ │資型保險契│ │ │第115頁。 ││ │ │約 │ │ │ │└──┴─────┴─────┴─────┴─────┴───────────┘┌──────────────────────────────────────────────────────┐│附表三:(被告己○○就系爭各保險契約退還佣金之情形。) │├──┬───┬─────┬────┬─────┬────┬────┬────┬─────┬─────────┤│編號│要保人│保單號碼 │投保日期│繳費 │退佣日期│佣金 │佣金來源│方式 │附註 │├──┼───┼─────┼────┼─────┼────┼────┼────┼─────┼─────────┤│6 │丙○○│0000-0000 │96.8.23 │質借1,000,│96.9.15 │10,000元│業務員 │匯款 │ ││ │ │ │ │000元 │ │ │ │ │ │├──┼───┼─────┼────┼─────┼────┼────┼────┼─────┼─────────┤│11 │丙○○│0000-0000 │94.7.25 │2,000,000 │94.8.15 │40,000元│業務員 │匯款 │ ││ │ │ │ │元 │ │ │ │ │ │├──┼───┼─────┼────┼─────┼────┼────┼────┼─────┼─────────┤│14 │丙○○│0000-0000 │97.11.27│480,000元 │97.12.15│15,000元│保單6199│E-SERVICE │被告己○○私自處分││ │ │ │ │ │ │ │-2411 │ │保戶帳戶款項 │├──┼───┼─────┼────┼─────┼────┼────┼────┼─────┼─────────┤│24 │丙○○│0000-0000 │99.10.20│480,000元 │99.11.18│16,000元│保單6199│E-SERVICE │被告己○○私自處分││ │ │ │ │ │ │ │-2411 │ │保戶帳戶款項 │├──┼───┼─────┼────┼─────┼────┼────┼────┼─────┼─────────┤│7 │甲○○│0000-0000 │96.8.31 │質借1,000,│96.9.15 │10,000元│業務員 │匯款 │ ││ │ │ │ │000元 │ │ │ │ │ │├──┼───┼─────┼────┼─────┼────┼────┼────┼─────┼─────────┤│12 │甲○○│0000-0000 │94.7.25 │2,000,000 │94.8.15 │40,000元│業務員 │匯款 │ ││ │ │ │ │元 │ │ │ │ │ │├──┼───┼─────┼────┼─────┼────┼────┼────┼─────┼─────────┤│15 │甲○○│0000-0000 │97.7.25 │480,000元 │97.9.15 │15,000元│保單6199│訴外人林秀│被告己○○私自處分││ │ │ │ │ │ │ │-0239 │怡送件 │保戶帳戶款項 │├──┼───┼─────┼────┼─────┼────┼────┼────┼─────┼─────────┤│19 │甲○○│0000-0000 │98.6.30 │480,000元 │98.8.14 │15,000元│保單6755│E-SERVICE │被告己○○私自處分││ │ │ │ │ │ │ │-0439 │ │保戶帳戶款項 │├──┼───┼─────┼────┼─────┼────┼────┼────┼─────┼─────────┤│20 │甲○○│0000-0000 │98.7.24 │480,000元 │98.8.14 │15,000元│保單6199│E-SERVICE │被告己○○私自處分││ │ │ │ │ │ │ │-0239 │ │保戶帳戶款項 │├──┼───┼─────┼────┼─────┼────┼────┼────┼─────┼─────────┤│26 │甲○○│0000-0000 │98.12.31│480,000元 │99.2.22 │15,000元│保單6199│E-SERVICE │被告己○○私自處分││ │ │ │ │ │ │ │-0239 │ │保戶帳戶款項 │├──┼───┼─────┼────┼─────┼────┼────┼────┼─────┼─────────┤│8 │余美瑱│0000-0000 │96.8.22 │質借1,000,│96.9.15 │10,000元│業務員 │匯款 │ ││ │ │ │ │000元 │ │ │ │ │ │├──┼───┼─────┼────┼─────┼────┼────┼────┼─────┼─────────┤│13 │余美瑱│0000-0000 │94.7.25 │2,000,000 │94.8.15 │40,000元│業務員 │匯款 │ ││ │ │ │ │元 │ │ │ │ │ │├──┼───┼─────┼────┼─────┼────┼────┼────┼─────┼─────────┤│16 │余美瑱│0000-0000 │97.7.25 │480,000元 │97.9.15 │15,000元│保單6199│被告己○○│被告己○○私自處分││ │ │ │ │ │ │ │-2303 │送件 │保戶帳戶款項 │├──┼───┼─────┼────┼─────┼────┼────┼────┼─────┼─────────┤│17 │余美瑱│0000-0000 │97.7.24 │480,000元 │97.9.15 │15,000元│原告余美│被告己○○│被告己○○私自處分││ │ │ │ │ │ │ │玲保單61│送件 │保戶帳戶款項 ││ │ │ │ │ │ │ │99-2411 │ │ │├──┼───┼─────┼────┼─────┼────┼────┼────┼─────┼─────────┤│21 │余美瑱│0000-0000 │98.10.12│480,000元 │98.11.16│15,000元│保單6199│E-SERVICE │被告己○○私自處分││ │ │ │ │ │ │ │-2303 │ │保戶帳戶款項 │├──┼───┼─────┼────┼─────┼────┼────┼────┼─────┼─────────┤│27 │余美瑱│0000-0000 │98.11.12│480,000元 │98.12.15│15,000元│保單6199│E-SERVICE │被告己○○私自處分││ │ │ │ │ │ │ │-2303 │ │保戶帳戶款項 │├──┼───┼─────┼────┼─────┼────┼────┼────┼─────┼─────────┤│22 │余美瑱│0000-0000 │98.12.31│480,000元 │99.2.22 │15,000元│保單6199│E-SERVICE │被告己○○私自處分││ │ │ │ │ │ │ │-2303 │ │保戶帳戶款項 │├──┼───┼─────┼────┼─────┼────┼────┼────┼─────┼─────────┤│28 │余美瑱│0000-0000 │98.12.31│480,000元 │99.2.22 │15,000元│保單6199│E-SERVICE │被告己○○私自處分││ │ │ │ │ │ │ │-2303 │ │保戶帳戶款項 │├──┼───┼─────┼────┼─────┼────┼────┼────┼─────┼─────────┤│29 │余美瑱│0000-0000 │99.12.20│480,000元 │100.2.14│16,000元│保單7414│E-SERVICE │被告己○○私自處分││ │ │ │ │ │ │ │-8873 │ │保戶帳戶款項 │├──┼───┼─────┼────┼─────┼────┼────┼────┼─────┼─────────┤│9 │丁○○│0000-0000 │96.8.22 │質借1,000,│96.9.15 │10,000元│業務員 │匯款 │ ││ │ │ │ │000元 │ │ │ │ │ │├──┼───┼─────┼────┼─────┼────┼────┼────┼─────┼─────────┤│10 │丁○○│0000-0000 │96.11.19│1,000,000 │96.12.15│20,000元│業務員 │匯款 │ ││ │ │ │ │元 │ │ │ │ │ │├──┼───┼─────┼────┼─────┼────┼────┼────┼─────┼─────────┤│18 │丁○○│0000-0000 │97.7.25 │480,000元 │97.9.15 │15,000元│保單6729│被告己○○│被告己○○私自處分││ │ │ │ │ │ │ │-8345 │送件 │保戶帳戶款項 │├──┼───┼─────┼────┼─────┼────┼────┼────┼─────┼─────────┤│23 │丁○○│0000-0000 │98.6.30 │480,000元 │98.8.14 │15,000元│保單7038│E-SERVICE │被告己○○私自處分││ │ │ │ │ │ │ │-9681 │ │保戶帳戶款項 │├──┼───┼─────┼────┼─────┼────┼────┼────┼─────┼─────────┤│25 │丁○○│0000-0000 │98.12.31│480,000元 │99.2.22 │15,000元│保單6729│E-SERVICE │被告己○○私自處分││ │ │ │ │ │ │ │-8345 │ │保戶帳戶款項 │└──┴───┴─────┴────┴─────┴────┴────┴────┴─────┴─────────┘┌───────────────────────────────────────────────────┐│附表四:(原告就系爭各保險契約領取獲利之情形。) │├───────────────────────────────────────────────────┤│原告丙○○部分 │├──┬────┬──────┬─────┬─────────┬──────────┬─────────┤│編號│保險公司│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文件記載之獲利情形│實際資金部分贖回日期│備註 │├──┼────┼──────┼─────┼─────────┼──────────┼─────────┤│6 │保誠人壽│圓夢人生投資│0000-0000 │99.8.26:100,000元│(對照附表一、二編號│99.8.25自E-SERVICE││ │ │型保險契約 │ │(利息部分) │6保證獲利,) │匯款 ││ │ │ │ │ │99.8.25領100,000元 │ │├──┼────┼──────┼─────┼─────────┼──────────┼─────────┤│11 │保誠人壽│圓夢人生投資│0000-0000 │95.7.25:60,000元 │(對照附表一、二編號│ ││ │ │型保險契約 │ │ │11保證獲利) │ ││ │ │ │ │ │95.7.17領56,545元 │95.7.17、95.8.2由 ││ │ │ │ │ │95.8.2領3,502元 │被告己○○代送 ││ │ │ │ │ │(56,545元+3,502元 │ ││ │ │ │ │ │=60,047元) │ ││ │ │ │ │ │ │ ││ │ │ │ │96.7.25:60,000元 │實際於96.7.6入戶93,0│96.7.25(96.6.29)││ │ │ │ │ │05元 │由被告己○○代送 ││ │ │ │ │ │ │ ││ │ │ │ │97.7.25:60,000元 │實際於97.7.23入戶60,│97.7.25(97.7.18)││ │ │ │ │ │000元 │由被告己○○代送 ││ │ │ │ │ │ │ ││ │ │ │ │98.7.25:60,000元 │98.7.27領60,188元 │98.7.27自E-SERVICE││ │ │ │ │ │ │匯款 ││ │ │ │ │ │ │ ││ │ │ │ │99.7.25:60,000元 │99.7.20領60,000元 │99.7.20自E-SERVICE││ │ │ │ │ │ │匯款 ││ │ │ │ │ │ │ ││ │ │ │ │100.7.25:60,000元│ │ ││ │ │ │ │(期滿償還本金) │ │ │├──┼────┼──────┼─────┼─────────┼──────────┼─────────┤│14 │保誠人壽│悠遊人生投資│0000-0000 │103.11.27:850,000│ │ ││ │ │型保險契約 │ │元(本金加利息一次│ │ ││ │ │ │ │) │ │ │├──┼────┼──────┼─────┼─────────┼──────────┼─────────┤│24 │中國人壽│鑫動年年投資│0000-0000 │105.10:850,000元 │ │ ││ │ │型保險契約 │ │(本金加利息一次)│ │ │├──┴────┴──────┴─────┴─────────┴──────────┴─────────┤│原告甲○○部分 │├──┬────┬──────┬─────┬─────────┬──────────┬─────────┤│編號│保險公司│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文件記載之獲利情形│實際資金部分贖回日期│備註 │├──┼────┼──────┼─────┼─────────┼──────────┼─────────┤│7 │保誠人壽│圓夢人生投資│0000-0000 │99.8.26:100,000元│(對照附表一、二編號│99.8.25自E-SERVICE││ │ │型保險契約 │ │(利息) │7保證獲利) │匯款 ││ │ │ │ │ │99.8.25領100,000元 │ │├──┼────┼──────┼─────┼─────────┼──────────┼─────────┤│12 │保誠人壽│圓夢人生投資│0000-0000 │95.7.25:60,000元 │(對照附表一、二編號│95.7.17、95.8.2由 ││ │ │型保險契約 │ │ │12保證獲利) │訴外人林秀怡代送 ││ │ │ │ │ │95.7.17領56,545元 │ ││ │ │ │ │ │95.8.2領3,502元 │ ││ │ │ │ │ │(56,545元+3,502元 │ ││ │ │ │ │ │=60,047元) │ ││ │ │ │ │ │ │ ││ │ │ │ │96.7.25:60,000元 │實際於96.7.6入戶93,0│96.7.25(96.6.29)││ │ │ │ │ │05元 │由訴外人林秀怡代送││ │ │ │ │ │ │ ││ │ │ │ │97.7.25:60,000元 │實際於97.7.24入戶60,│97.7.25(97.7.22)││ │ │ │ │ │000元 │櫃檯件 ││ │ │ │ │ │ │ ││ │ │ │ │98.7.25:60,000元 │98.7.27領60,188元 │98.7.27自E-SERVICE││ │ │ │ │ │ │匯款 ││ │ │ │ │ │ │ ││ │ │ │ │99.7.25:60,000元 │99.7.21領60,000元 │99.7.21自E-SERVICE││ │ │ │ │ │ │匯款 ││ │ │ │ │ │ │ ││ │ │ │ │100.7.25:60,000元│ │ ││ │ │ │ │(期滿償還本金) │ │ │├──┼────┼──────┼─────┼─────────┼──────────┼─────────┤│15 │保誠人壽│悠遊人生投資│0000-0000 │103.7.25:850,000 │ │ ││ │ │型保險契約 │ │元(本金加利息一次│ │ ││ │ │ │ │) │ │ │├──┼────┼──────┼─────┼─────────┼──────────┼─────────┤│19 │中國人壽│悠遊人生投資│0000-0000 │104.6.30:850,000 │ │ ││ │ │型保險契約 │ │元(本金加利息一次│ │ ││ │ │ │ │) │ │ │├──┼────┼──────┼─────┼─────────┼──────────┼─────────┤│20 │中國人壽│悠遊人生投資│0000-0000 │104.7.24:850,000 │ │ ││ │ │型保險契約 │ │元(本金加利息一次│ │ ││ │ │ │ │) │ │ │├──┼────┼──────┼─────┼─────────┼──────────┼─────────┤│26 │中國人壽│鑫動年年投資│0000-0000 │104.12:850,000元 │ │ ││ │ │型保險契約 │ │(本金加利息一次)│ │ │├──┴────┴──────┴─────┴─────────┴──────────┴─────────┤│原告余美瑱部分 │├──┬────┬──────┬─────┬─────────┬──────────┬─────────┤│編號│保險公司│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文件記載之獲利情形│實際資金部分贖回日期│備註 │├──┼────┼──────┼─────┼─────────┼──────────┼─────────┤│8 │保誠人壽│圓夢人生投資│0000-0000 │99.8.26:100,000元│(對照附表一、二編號│99.8.25自E-SERVICE││ │ │型保險契約 │ │(利息) │8保證獲利) │匯款 ││ │ │ │ │ │99.8.25領100,000元 │ │├──┼────┼──────┼─────┼─────────┼──────────┼─────────┤│13 │保誠人壽│圓夢人生投資│0000-0000 │95.7.25:60,000元 │(對照附表一、二編號│95.7.17、95.8.2由 ││ │ │型保險契約 │ │ │13保證獲利) │被告己○○代送 ││ │ │ │ │ │95.7.17領56,545元 │ ││ │ │ │ │ │95.8.2領3,502元 │ ││ │ │ │ │ │(56,545元+3,502元 │ ││ │ │ │ │ │=60,047元) │ ││ │ │ │ │ │ │ ││ │ │ │ │96.7.25:60,000元 │實際於96.7.12入戶77,│96.7.5由被告己○○││ │ │ │ │ │725元 │代送 ││ │ │ │ │ │ │ ││ │ │ │ │97.7.25:60,000元 │實際於97.7.23入戶60,│97.7.18由被告陳泓 ││ │ │ │ │ │000元 │翔代送 ││ │ │ │ │ │ │ ││ │ │ │ │98.7.25:60,000元 │98.7.27領60,188元 │98.7.27自E-SERVICE││ │ │ │ │ │ │匯款 ││ │ │ │ │ │ │ ││ │ │ │ │99.7.25:60,000元 │99.7.20領60,000元 │99.7.20自E-SERVICE││ │ │ │ │ │ │匯款 ││ │ │ │ │ │ │ ││ │ │ │ │100.7.25:60,000元│ │ ││ │ │ │ │(期滿償還本金) │ │ │├──┼────┼──────┼─────┼─────────┼──────────┼─────────┤│16 │保誠人壽│悠遊人生投資│0000-0000 │103.7.25:850,000 │ │ ││ │ │型保險契約 │ │元(本金加利息一次│ │ ││ │ │ │ │) │ │ │├──┼────┼──────┼─────┼─────────┼──────────┼─────────┤│17 │保誠人壽│悠遊人生投資│0000-0000 │103.7.24:850,000 │ │ ││ │ │型保險契約 │ │元(本金加利息一次│ │ ││ │ │ │ │) │ │ │├──┼────┼──────┼─────┼─────────┼──────────┼─────────┤│21 │中國人壽│悠遊人生投資│0000-0000 │104.11:850,000元 │ │ ││ │ │型保險契約 │ │(本金加利息一次)│ │ │├──┼────┼──────┼─────┼─────────┼──────────┼─────────┤│22 │中國人壽│悠遊人生投資│0000-0000 │104.12:850,000元 │ │ ││ │ │型保險契約 │ │(本金加利息一次)│ │ │├──┼────┼──────┼─────┼─────────┼──────────┼─────────┤│27 │中國人壽│金鑽年年投資│0000-0000 │104.11:850,000元 │ │ ││ │ │型保險契約 │ │(本金加利息一次)│ │ │├──┼────┼──────┼─────┼─────────┼──────────┼─────────┤│28 │中國人壽│鑫動年年投資│0000-0000 │104.12:850,000元 │ │ ││ │ │型保險契約 │ │(本金加利息一次)│ │ │├──┼────┼──────┼─────┼─────────┼──────────┼─────────┤│29 │中國人壽│鑫動年年投資│0000-0000 │105.12:850,000元 │ │ ││ │ │型保險契約 │ │(本金加利息一次)│ │ │├──┴────┴──────┴─────┴─────────┴──────────┴─────────┤│原告丁○○部分 │├──┬────┬──────┬─────┬─────────┬──────────┬─────────┤│編號│保險公司│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文件記載之獲利情形│實際資金部分贖回日期│備註 ││ │ │ │ │ │ │ │├──┼────┼──────┼─────┼─────────┼──────────┼─────────┤│9 │保誠人壽│圓夢人生投資│0000-0000 │99.8.26:100,000元│對照附表一、二編號9 │99.8.25自E-SERVICE││ │ │型保險契約 │ │(利息) │保證獲利 │匯款 ││ │ │ │ │ │99.8.25領100,000元 │ │├──┼────┼──────┼─────┼─────────┼──────────┼─────────┤│10 │保誠人壽│悠遊人生投資│0000-0000 │99.11:1,270,000元│99.11.18領400,000元 │99.11.18自E-SERVIC││ │ │型保險契約 │ │(本金加利息一次)│(自編號23保單領出)│E匯款 ││ │ │ │ │ │ │ ││ │ │ │ │ │99.11.18領400,000元 │99.11.18自E-SERVIC││ │ │ │ │ │(自編號10保單領出)│E匯款 ││ │ │ │ │ │ │ ││ │ │ │ │ │99.11.18領80,000元(│99.11.18自E-SERVIC││ │ │ │ │ │自編號9保單領出) │E匯款 ││ │ │ │ │ │ │ ││ │ │ │ │ │99.11.18領390,000元 │99.11.18自E-SERVIC││ │ │ │ │ │(自編號18保單領出)│E匯款 ││ │ │ │ │ │ │ ││ │ │ │ │ │(上開金額100,000元 │ ││ │ │ │ │ │+400,000元+400,000│ ││ │ │ │ │ │元+80,000元+390,00│ ││ │ │ │ │ │0元=1,270,000元) │ │├──┼────┼──────┼─────┼─────────┼──────────┼─────────┤│18 │保誠人壽│悠遊人生投資│0000-0000 │103.7.5:850,000元│ │ ││ │ │型保險契約 │ │(本金加利息一次)│ │ │├──┼────┼──────┼─────┼─────────┼──────────┼─────────┤│23 │中國人壽│悠遊人生投資│0000-0000 │104.6.30:850,000 │ │ ││ │ │型保險契約 │ │元(本金加利息一次│ │ ││ │ │ │ │) │ │ │├──┼────┼──────┼─────┼─────────┼──────────┼─────────┤│25 │中國人壽│鑫動年年投資│0000-0000 │104.12:850,000元 │ │ ││ │ │型保險契約 │ │(本金加利息一次)│ │ │└──┴────┴──────┴─────┴─────────┴──────────┴─────────┘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3-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