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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2387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874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債 務 人 劉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最高可動用額度五萬元整,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約定額度可動用期限自民國92年3月4日起至93年3月4日止(約定到期後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依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並以動支該額度本金百分之五為每期最低還款金額,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2-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