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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3472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729號債 權 人 何承諭債 務 人 尚隆機械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劉書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查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除請求給付檢查人報酬外,另請求給付選任檢查人之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惟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選任檢查人之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40號),已諭知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即本件債務人負擔,依法債權人即得持該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請求該筆費用,毋庸另行取得執行名義,是本件請求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1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