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360號債 權 人 汪延融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淑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五0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女婿金鍊乙條、金手指乙只、金領帶夾乙只,其為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本質非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求,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