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531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債 務 人 鄭瑞祥
之7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最高可動用額度二萬元整,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約定額度可動用期限自民國92年9月22日起至93年9月22日止(約定到期後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依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並以動支該額度本金百分之五為每期最低還款金額,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2531號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001│新臺幣138599│鄭瑞祥 │自民國09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 │元 │ │2月02日起 │ │點九八 │├──┼──────┼─────┼──────┼─────┼───────┤│ 002│新臺幣18605 │鄭瑞祥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 │元 │ │月21日起 │ │點九九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新臺幣138599│鄭瑞祥 │自民國093年1│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 │元 │ │2月02日起 │ │之二十計算 │├──┼──────┼─────┼──────┼──────┼───────┤│ 002│新臺幣18605 │鄭瑞祥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元 │ │2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