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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宋錦武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黃振揚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黃振揚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黃振揚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8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振揚之遺產管理人。查聲請人已善盡相關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代辦民事執行程序。茲因被繼承人黃振揚所遺留之遺產,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由鈞院民事執行處100年度司執字第41823號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爰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得聲請參予分配,致有先行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爰向法院提出聲請。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黃振揚之繼承人有無不明,經本院選任聲請

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故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財管字第80號卷宗,查核屬實,足堪認定。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應予准許。㈡關於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本院參酌聲請人向本院

陳報之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足知被繼承人黃振揚遺有土地5筆、房屋1棟,遺產內容尚非複雜。另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所進行者為例行性職務,主要為處理一般訴訟、不動產執行案件,職務內容尚稱單純。復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26,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郵資、閱卷影印費,公示催告裁判費、登報費等),即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世明

裁判日期:201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