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楊成斌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楊成斌遺有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顏色:銀色,廠牌:三陽,出廠日期:2004年7月,排氣量:125cc)、汽車(車牌號碼:00-0000,顏色:灰白色,廠牌:中華,出廠日期:1991年11月,排氣量:1597cc)各一部。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成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又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再按遺產管理人關於遺產之保存:車輛、船舶、航空器:應即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為保存遺產必要者,得變現保管。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0點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查聲請人經鈞院96年度財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成斌之遺產管理人,經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被繼承人楊成斌生前服務之聖維雅乃天主堂搜尋到被繼承人楊成斌之遺產僅有車輛、機車各一部,現因該汽車使用年限已逾20年,已不堪修護使用,為此,擬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惟尚需補繳滯欠汽車燃料使用費及汽車使用牌照稅,致有變賣被繼承人上開遺產之必要,爰向法院提出聲請。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有聲請人提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7年4月15日資五字第0970004419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0年8月4日嘉監南字第1000019752號函、汽車車籍查詢、機車車籍查詢資料表各一份(上均為影本)、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影本3份、臺南市稅務局99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影本一件為證,足堪認定。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保存遺產,清償被繼承人積欠稅款,確有變賣被繼承人遺有遺產之必要,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