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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司拍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39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非訟代理人 陳漢瑋相 對 人 唐駿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劉豐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第三人全易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12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全易實業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劉豐雄等人為連帶

保證人,與聲請人簽定授信契約,約定於授信總額度50,000,000元之範圍內與聲請人為授信往來,並陸續借款合計21,878,963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詎借款人未依約攤還,經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有本金18,030,67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能受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1年2月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唐駿豪(登記原因:買賣),並已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本息攤還表、增補契約、幣別轉換增補契約、授信契約書、本院南院龍99司執清字第39466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各1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幣別轉換申請書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各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抵押權所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5,500,000元,故聲請人所主張之現有債權金額逾此部分,不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 ○○區 ○ ○○段 │650 │田│133.45 │8分之1 │├──┼───┼────┼────┼──┼─┼────┼────┤│002 │台南市○ ○○區 ○ ○○段 │656 │田│0.92 │全部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2-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