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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司拍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非訟代理人 李玲玲相 對 人 蔡坤臨

毛淑雲蔡榮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蔡坤臨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台灣銀

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9月22日起至116年9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蔡坤臨於89年4月25日向邀同相對人毛淑雲為連

帶保證人台灣銀行借用4,770,000元,借款期限至105年9月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1年1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271,24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蔡坤臨於95年6月27日、95年7月10日將附表所示之土地不動產部份贈與並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予相對人毛淑雲、蔡榮貴,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各1件、放款借據影本1件、增補借據影本2件、財政部函、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㈢又台灣銀行於92年7月1日改制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財政部92年4月24日函復准予。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54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台南市○○○區 ○○○段│417 │建│258.58 │全部││001 ├───┴────┴───┴───┴─┴────┴──┤│ │所有權人:相對人毛淑雲、蔡榮貴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台南市○○○區 ○○○段│418 │建│95.96 │全部││002 ├───┴────┴───┴───┴─┴────┴──┤│ │所有權人:相對人蔡坤臨權利權圍3分之2、蔡榮貴權利範圍││ │3分之1 │├──┼───┬────┬───┬───┬─┬────┬──┤│ │台南市○○○區 ○○○段│314-9 │建│105.85 │全部││003 ├───┴────┴───┴───┴─┴────┴──┤│ │所有權人:相對人蔡榮貴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54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所││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利│有││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範│權││ │號│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圍│人│├──┼─┼──────┼────┼────┼─┼─┼─┼─┼─┤│001 │53│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1層樓房 │15│15│平│全│蔡││ │7 │長溪路2段581│南區原佃│鋼骨造 │2.│2.│方│ │坤││ │ │巷40號 │段314-9 │ │37│37│公│ │臨││ │ │ │、417地 │ │ │ │尺│部│ ││ │ │ │號 │ │ │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