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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司拍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 請 人 陳長琪相 對 人 李榮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5月5日向第三人萬一郎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9年5月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萬一郎於98年6月18日將上開借款債權及抵押權一併讓與聲請人陳長琪,並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借款,尚欠本金5,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75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權利││編號├───┬────┬───┬──┤地目├────┤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範圍│├──┼───┼────┼───┼──┼──┼────┼──┤│001 │台南市○○○區 ○○○段│676 │養 │0.80 │全部│├──┼───┼────┼───┼──┼──┼────┼──┤│002 │台南市○○○區 ○○○段│677 │養 │18.04 │全部│├──┼───┼────┼───┼──┼──┼────┼──┤│003 │台南市○○○區 ○○○段│680 │養 │2.53 │全部│├──┼───┼────┼───┼──┼──┼────┼──┤│ │台南市○○○區 ○○○段│1701│空白│989.37 │全部││004 ├───┴────┴───┴──┴──┴────┴──┤│ │重劃前:理想段702、703、704、704-1地號 │├──┼───┬────┬───┬──┬──┬────┬──┤│ │台南市○○○區 ○○○段│1706│空白│827.93 │全部││005 ├───┴────┴───┴──┴──┴────┴──┤│ │重測前:理想段675、675-1、678、679地號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