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21號聲 請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相 對 人 魯再生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眷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人原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後更銜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眷舍等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20號判決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佳佑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裁判費 │ 137,664元 │由聲請人預納│├─────┼───────┼──────┤│土地複丈費│ 4,000元 │同上 │├─────┼───────┼──────┤│共 計│ 141,664元 │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