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司衛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衛字第13號聲 請 人 王詠瑄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住院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101年10月6日強制住院於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下稱嘉南療養院)之病人。因聲請人並無自傷傷人之虞,故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國中至高中時期曾吸食強力膠,高中肄業後入伍服役,尚可順利退伍。聲請人29歲時出車禍導致腦出血,曾接受兩次腦部手術,術後曾有癲癇發作,經服用癲癇藥物及門診追蹤,現況尚穩定,但之後多無從事工作。聲請人自車禍過後再度吸食強力膠,常飲酒,會出現夜眠差、易怒、情緒不穩定、暴力攻擊行為,也曾出現有妄想及疑似幻聽症狀。聲請人於94年11月30日至95年1月14日於嘉南療養院住院治療,但出院後又有吸食強力膠之行為,出現情緒不穩定、干擾行為,故於95年1月19日再度住院治療,95年3月16日出院。出院後未即回診,又有吸食強力膠的行為,吸膠後步態不穩、情緒易怒、衝動控制差、夜眠差、食慾差、需求未果即揚言要燒房子,於95年5月28日再度入院治療,95年8月22日出院,之後仍陸續至嘉南療養院就診。半年前聲請人曾因吸食強力膠後對妻子有暴力行為,妻子申請保護令。聲請人近2、3個月以來吸膠量增加,月每天兩大罐。近數週開始有自言自語、謾罵、被害妄想(認為母親、妻子要陷害即謀奪他的財產),對家屬及鄰居有口語威脅、謾罵、破壞及干擾行為,跟鄰居要錢,抱鄰居的孩子說是自己的孫子。101年9月26日下午,聲請人在自家及鄰居屋頂上邊吸食強力膠邊走動,並破壞屋頂、打破多塊石綿瓦,經警消送至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因妻子懼怕聲請人,101年10月3日轉至嘉南療養院。經認定為嚴重病人,並有暴力危險性,聲請人拒絕接受,給予緊急安置,經行政院衛生署審查決定許可,自101年10月6日起,強制住院於嘉南療養院接受治療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行政院衛生署調閱審查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強制住院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並經本院向嘉南療養院函詢聲請人之住院情形,所得病況函詢回覆單之內容略以:「聲請人經治療後,情況逐漸改善,目前情緒較為平穩,無自殺或殺人意念,幻覺不明顯,但仍殘存妄想(認為家人要奪取其財產)、認知功能較為退化、現實感差、病識感不足,對自己出院後是否不再吸食強力膠或飲酒無把握,對可能復發之高危險情境亦無具體因應策略及技巧」等語可知,本件聲請人雖精神情形改善,但仍仰賴專業治療,否則無法排除其自傷傷人之危險性。綜上所述,聲請人主張其無傷害他人之行為,不符合強制住院要件云云,尚無足採。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