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0號聲 請 人 王品欽相 對 人 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庭妤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指定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