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144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訴訟代理人 鄭南生被 告 謝少媛
王樹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