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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簡字第 14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1年度家簡字第147號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訴訟代理人 謝惠櫻被 告 盧尚宜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複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債務人黃正賜積欠原告債務未為清償,原告並持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00年度執字第00000號債權憑證。

(二)又債務人黃正賜與被告盧尚宜2人原為夫妻關係,經原告訴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業經臺灣○○地方法院以

000 年度家訴字第000號判決許可確定在案。

(三)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務人黃正賜與被告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債務人黃正賜名下財產已無法滿足原告之債權,而被告依其財產所得明細表顯示有財產所得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依法債務人黃正賜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000,000元(計算式:依投資000,000元÷

2 ),惟債務人黃正賜怠於行使其對被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債務人黃正賜請求被告應給付債務人黃正賜000,000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

(四)並聲明:被告應給付訴外人黃正賜000,000元,及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又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民法第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行使債務人之權利時,第三人之對於債權人與對於債務人同,故第三人得以對於債務人之一切抗辯,對抗債權人。又債權人代位行使之權利,原為債務人之權利,必於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權利情事時,始得為之,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已無權利之存在,或經行使而無效果時,即無代位行使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04號、50年台上字第408號判例參照)。是債務人對於其配偶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且怠於行使該請求權時,債權人固得代位債務人行使權利,惟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剩餘財產之分配係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並未就雙方財產自為分配之情形始有適用,若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已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抑或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已就雙方財產如何歸屬有所約定,或雙方合意以自行協議方式來處理財產問題,即應視為已有放棄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合意,均不得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1而為請求,債權人自亦無從代位債務人向其配偶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之配偶黃正賜積欠原告債務未為清償,原告持有臺灣○○地方法院核發之00年度執字第00000號債權憑證,黃正賜名下財產已無法滿足原告債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3件、附表影本1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1件、臺灣○○地方法院00年度執字第00000號債權憑證影本1件、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1件為證,堪認屬實。

四、又查被告與黃正賜為夫妻關係,業經臺灣○○地方法院以000年度家訴字第000號判決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確定,且已於000年0月00日辦理分別財產制登記在案,又黃正賜業於000年0月0日與被告簽立協議書,約定黃正賜拋棄對被告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事實,有被告及黃正賜之戶籍謄本1件、臺灣○○地方法院000年度家訴字第000號判決影本1件、夫妻財產登記資料1件、協議書影本1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是黃正賜既已拋棄對被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揆諸前開說明,黃正賜對於被告已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債權人即原告自無從代位債務人黃正賜向其配偶即被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是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及第242條之規定,主張債務人黃正賜怠於行使其權利,而代位黃正賜訴請本院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被告給付黃正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中之000,000元及遲延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日期: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