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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簡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155號原 告 謝東峻兼法定代理 謝進棋人原 告 謝進棋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被 告 江彩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裁判日期:201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