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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簡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12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複 代理 人 吳玉英律師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複 代理 人 吳玉英律師

康文彬律師被 告 吳青峰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日期:201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