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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簡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84號上訴人即抗告人 楊凱軒上列上訴人即抗告人與被上訴人穆藝文及相對人楊千潯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為新臺幣6,120元、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合計新臺幣7,120元,未據上訴人即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及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及抗告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