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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簡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94號上訴人即抗告人 黃礹文上列上訴人即抗告人與被上訴人劉鈊蕙及相對人黃瑩支、劉灌瑀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為新臺幣2,985元、抗告費用為新臺幣4,000元,合計新臺幣6,985元,未據上訴人即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及抗告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