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家簡字第9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被 告 郭麗雲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債務人胡永祥積欠原告債務達新臺幣(下同)161,589元,經原告數次催索,債務人胡永祥均置之不理,迄未償還上開債務,嗣原告向鈞院聲請對胡永祥強制執行,因執行無效果,業獲鈞院核發100年度司執字第40228號債權憑證在案。且原告向國稅局調閱胡永祥之最新年度財產所得資料,發現其名下之財產尚不足以清償原告之債權。
(二)又債務人胡永祥與被告郭麗雲2人原為夫妻關係,經原告訴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業經鈞院以100年度家訴字第208號判決許可,並於100年9月13日確定在案。
(三)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務人胡永祥與被告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債務人胡永祥僅存之婚後剩餘財產為0元(負債大於資產),而被告婚後財產至少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路○○巷○號之房地,該不動產市價約1,800,000元,依民法第1030條之1之規定,債務人胡永祥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約900,000元,惟債務人胡永祥怠於行使其對被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債務人胡永祥請求被告應給付債務人胡永祥161,589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
(四)並聲明:被告應給付訴外人胡永祥161,589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又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民法第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行使債務人之權利時,第三人之對於債權人與對於債務人同,故第三人得以對於債務人之一切抗辯,對抗債權人。又債權人代位行使之權利,原為債務人之權利,必於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權利情事時,始得為之,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已無權利之存在,或經行使而無效果時,即無代位行使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04號、50年台上字第408號判例參照)。是債務人對於其配偶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且怠於行使該請求權時,債權人固得代位債務人行使權利,惟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剩餘財產之分配係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並未就雙方財產自為分配之情形始有適用,若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已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抑或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已就雙方財產如何歸屬有所約定,或雙方合意以自行協議方式來處理財產問題,即應視為已有放棄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合意,均不得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1而為請求,債權人自亦無從代位債務人向其配偶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之配偶胡永祥積欠原告債務達161,589元,經原告數次催索,債務人胡永祥均置之不理,迄未償還上開債務,嗣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胡永祥強制執行,因執行無效果,業獲本院核發100年度司執字第40228號債權憑證在案。且原告向國稅局調閱胡永祥之最新年度財產所得資料,發現其名下之財產尚不足以清償原告之債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0228號債權憑證影本1件、胡永祥之財產調件明細表影本1件為證,堪認屬實。
四、又查被告與胡永祥原為夫妻關係,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家訴字第208號判決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並於100年9月13日確定在案,嗣被告與胡永祥於101年2月1日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且債務人胡永祥已於101年7月23日拋棄對被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事實,有被告及胡永祥之戶籍謄本2件、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0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拋棄證明1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是胡永祥既已拋棄對被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揆諸前開說明,胡永祥對於被告已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債權人即原告自無從代位債務人胡永祥向其配偶即被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是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及第242條之規定,主張債務人胡永祥怠於行使其權利,而代位胡永祥訴請本院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被告給付胡永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中之161,589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