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42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代 理 人 何岳儒律師複 代理人 吳玉英律師
康文彬律師相 對 人 黃世慶
翁瑞霞前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詳見司法院公布之家事各類徵收費用一覽表)。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霞應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28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繳1,000元,而前揭通知已於101年11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於101年11月22日當庭以言詞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有本院101年11月22日訊問筆錄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