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20號聲 請 人 陳佳宏相 對 人 李芸瑄即李麗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且已表明不願意繳納費用,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件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