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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婚聲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28號聲 請 人 尚億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代 理 人 黃建達相 對 人 羅清山

曾怡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又按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2日內補正預納,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預納聲請費用,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裁判日期:201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