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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小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小字第14號原 告 許玉玲

王伯群被 告 趙金蓉上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1年8月30日、101年8月31日送達原告許玉玲、王伯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等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