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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 黃俊龍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文瑞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標的價額之計算,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