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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91號聲 請 人 曾郁文代 理 人 李耿誠律師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扶養費事件,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聲請人之聲請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2,000元,茲依前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12-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