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6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複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 吳玉英律師被 告 王勇森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剩餘財產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