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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喻佩蘭、蔡明勳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7,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日期:201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