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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振源

何岳儒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玉英律師被 告 賴玉秀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