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沈陳錦華
沈榮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鴻文間請求確認裁定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5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