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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上列原告因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繁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繁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6,763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89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日期:201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