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10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徐文雄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吉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38,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210元,尚不足新台幣8,0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