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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0號原 告 王伯群訴訟代理人 許玉玲上列原告因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建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建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6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裁判日期:201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