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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0號原 告 王伯群原 告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玉玲被 告 王建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666元。

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兼訴訟代理人許玉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以,本件原告之訴顯未具備起訴之程式,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裁判日期:201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