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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沈榮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鴻文、陳秀姬、沈楓洲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涉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裁判日期:2013-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