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3號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訴訟代理人 陳雪芬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宜羚間因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