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被 告 陳蘭芳代 理 人 吳寶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被 告 陳蘭芳代 理 人 吳寶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