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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被 告 陳蘭芳代 理 人 吳寶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裁判日期:201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