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彰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張玉美等三人間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89號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58萬8,7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萬4,21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家事事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