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9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王彰懋被上訴人即被 告 王張玉美
王冠棠王甄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5日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03年2月10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