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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04號原 告 許玉玲

王伯群

一、原告因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曾聲請對被告黃玉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玉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裁判日期:201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