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04號原 告 許玉玲

王伯群被 告 黃玉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裁判日期:201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