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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36號原 告 謝秀桂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被 告 石黃美智

石靜宜石幸女石允照石明城石嘉祐石仲筠石淵太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石麗珍上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2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1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