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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梁玉婷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耀明間請求命令由家分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日期:201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