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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60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被 告 蔡平海

蔡黃美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裁判日期:2012-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