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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麗卿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8,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又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9,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日期:2012-05-01